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771號
聲 請 人 惠光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明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 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或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 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又依提存法第 16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 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提存法施行細則第 16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 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即 得逕向該管法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為裁定, 有最高法院93年度臺抗字第336號裁定可資參酌。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院96年度存字第2132號提存事件內之擔保 金新台幣(下同)781,000元。其陳述略稱:聲請人前遵本 院96年度裁全字第3990號民事裁定提存781,000元,並對相 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聲請人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工程款2,342,203元,經台灣 士林地方法院核發96年度促字第16540號支付命令,該支付 命令於96年7月4日確定,聲請人已於民國96年8月9日以台南 市○○路第五支郵局第471號存證信函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 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於96年8月10日收受後迄未聲明 異議,聲請人自得請求返還擔保金云云,並提出假扣押聲請 狀、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3990號民事裁定、本院96年度存字 第2132號提存書、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6540號 支付命令狀、聲請狀暨確定證明書、台南市○○路第五支郵 局第47 1號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資料影本為證。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96年3月21日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相對人 之財產,並經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3990號假扣押裁定在案 ,嗣就該假扣押之請求,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並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促字第16540號核發 支付命令在卷,上開支付命令並於96年7月4日確定,業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上述卷宗,查核屬實,則依首揭規定,聲請人 自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提存所聲請返還該擔保提存物 ,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發還上開擔保物,即屬無據,
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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