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3270號
TPDV,96,聲,3270,2007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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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270號
聲 請 人 融程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許文華律師
相 對 人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0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台灣融程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融程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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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融程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融程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