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1419號
TPDV,96,聲,1419,200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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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41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
代 理 人 R○○
相 對 人 國有財產局(即蔡辰洲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A○○
相 對 人 I○○
      甲○○
      E○○
      賴石完即賴成淵之
      賴柏菁即賴成淵之
      玄○○
      何炳賢即何明璋承
      B○○
      申○○
      己○○
      庚○○
      天○○
      蔡成洋(即蔡萬春之遺產管理人)
      L○○
      D○○
      寅○○即林炎火之
      戌○○即林炎火之
      丑○○即林炎火之
      巳○○即林炎火之
      辰○○即林炎火之
      午○○即林炎火之
      未○○即林炎火之
      癸○○即林炎火之
      子○○即林炎火之
      G○○即林炎火之
      F○○即林炎火之
      H○○即林炎火之
      地○○
      C○○
      丙○○
      亥○○○即謝查某
      P○○即謝查某之
      N○○即謝查某之
      O○○即謝查某之
      M○○即謝查某之
      卯○○
      宇○○
      宙○○
      壬○○即陳錫基之
      酉○○
      辛○○
      Q○○
      丁○○
      乙○○
      戊○○
      K○○
      J○○○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即蔡辰洲遺產管理人)、I○○甲○○E○○、賴成淵、玄○○何炳賢(即何明璋之承受訴訟人)、B○○申○○己○○天○○庚○○D○○蔡辰洋(即蔡萬春之遺產管理人)、S○○、寅○○、戌○○、丑○○、巳○○、辰○○、未○○、癸○○、子○○、G○○、H○○(以上十人為林炎火之承受訴訟人)、地○○C○○丙○○宇○○卯○○、亥○○○、P○○、N○○、O○○、M○○(以上五人為謝查某之承受訴訟人)、宙○○、壬○○(即陳錫基之承受訴訟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萬陸仟壹佰貳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即蔡辰洲遺產管理人)、E○○丙○○宇○○B○○庚○○D○○、寅○○、戌○○、丑○○、巳○○、辰○○、未○○、午○○、癸○○、子○○、G○○、H○○、F○○(以上十二人為林炎火之承受訴訟人)、I○○甲○○玄○○、賴柏菁、賴石完、卯○○、亥○○○、P○○、N○○、O○○、M○○(以上五人為謝查某之承受訴訟人)、宙○○、壬○○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肆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酉○○辛○○Q○○丁○○乙○○戊○○K○○J○○○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拾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之相對人於第一項至第三項所示之相對人清償時,就已清償之範圍內,免負清償責任。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76年度重訴字 第69號、臺灣高等法院80年度重上字第190號、最高法院85 年度台上字第736號、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93 號、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909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 重上字第190號、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736號、臺灣高等 法院80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08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上 更㈡字第9號、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2393號、臺灣高等 法院91年度上更㈢字第85號、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685 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更㈣字第96號、最高法院94年度 台上字第94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依臺灣高等法院85年 度重上更㈠字第93號、88年度重上更㈡字第9號及93年度上 更㈣字第96號判決結果,本院認為其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 三審訴訟費用應由:㈠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即蔡辰洲 遺產管理人)、I○○甲○○E○○、賴成淵、玄○○何炳賢(即何明璋承受訴訟人)、B○○申○○、己○ ○、天○○庚○○D○○蔡辰洋(即蔡萬春之遺產管 理人)、S○○、寅○○、戌○○、丑○○、巳○○、辰○ ○、未○○、癸○○、子○○、G○○、H○○(以上10人 為林炎火之承受訴訟人)、地○○C○○丙○○、宇○ ○、卯○○、亥○○○、P○○、N○○、O○○、M○○ (以上5人為謝查某之承受訴訟人)、宙○○、壬○○(即 陳錫基之承受訴訟人)就訴訟標的金額187萬元部分連帶負 擔。㈡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即蔡辰洲遺產管理人)、 E○○丙○○宇○○B○○庚○○D○○、寅○ ○、戌○○、丑○○、巳○○、辰○○、未○○、午○○、 癸○○、子○○、G○○、H○○、F○○、I○○、甲○ ○、玄○○、賴博菁、賴石完、卯○○、亥○○○、P○○ 、N○○、O○○、M○○、宙○○、壬○○就訴訟標的金 額695萬元部分連帶負擔八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㈢相 對人酉○○辛○○Q○○丁○○乙○○戊○○K○○J○○○就訴訟標的金額783萬元部分連帶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因各相對人所負之債務為不真正連帶債 務,故各該相對人僅就其應負擔之範圍且於聲請人預納之訴 訟費用總額範圍內負清償之責任,超過部分各相對人即免其 給付義務,爰確定各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如後附計算書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歷審訴訟費用
㈠76年度重訴字第69號
第一審裁判費 十萬八千四百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三千五百五十二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費 九千八百元
㈡80年度重上字第190號
第二審裁判費 十三萬二千三百元
第二審送達郵費 一萬四千二百七十一元
第二審公示送達費 三千一百九十元
第二審證人旅費 四百元
㈢85年度台上字第736號
第三審裁判費 十三萬二千三百元
第三審送達郵費 四千八百六十六元
㈣8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93號
第二審送達郵資 一萬二千四百八十一元
㈤87年度台上字第909號
第三審送達郵費 四千三百八十八元
㈥87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08號
第二審送達郵資 二千八百三十八元
㈦88年度重上更㈡字第9號
第二審送達郵費 一萬三千二百二十八元
第二審公示送達費 三千九百六十五元
㈧90年度台上字第2393號
第三審送達郵費 二千八百零八元
㈨91年度上更㈢字第85號
第二審送達郵資 四千二百七十二元
㈩92年度台上字第2685號
第三審送達郵費 三百一十二元
備註:
一、本件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共計四十五萬三千 三百七十一元,均已由聲請人於各審級預納。
二、相對人就各訴訟標的金額所應負擔之比例及金額如下(元以 下四捨五入):
㈠ 就訴訟標的金額187萬元部分,其訴訟費用共96,123元【計 算方式:453,371元×187萬/(695萬+187萬)=96,123元 】,應由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即蔡辰洲遺產管理人)



I○○甲○○E○○、賴成淵、玄○○何炳賢(即 何明璋承受訴訟人)、B○○申○○己○○天○○庚○○D○○蔡辰洋(即蔡萬春之遺產管理人)、S○ ○、寅○○、戌○○、丑○○、巳○○、辰○○、未○○、 癸○○、子○○、G○○、H○○(以上10人為林炎火之承 受訴訟人)、地○○C○○丙○○宇○○卯○○、 亥○○○、P○○、N○○、O○○、M○○(以上5人為 謝查某之承受訴訟人)、宙○○、壬○○(即陳錫基之承受 訴訟人)連帶負擔。。
㈡ 就訴訟標的金額695萬元部分,其訴訟費用共357,248元,應 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八分之一,即44,356元【計算方式:453, 371元×695萬/(695萬+187萬)×1/8=44,356元】,應由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即蔡辰洲遺產管理人)、E○○丙○○宇○○B○○庚○○D○○、寅○○、戌 ○○、丑○○、巳○○、辰○○、未○○、午○○、癸○○ 、子○○、G○○、H○○、F○○、I○○甲○○、玄 ○○、賴博菁、賴石完、卯○○、亥○○○、P○○、N○ ○、O○○、M○○、宙○○、壬○○連帶負擔。 ㈢ 就訴訟標的金額783萬元部分,其訴訟費用共402,482元【計 算方式:453,371元×783萬/(695萬+187萬)=402,482元 】,應由相對人酉○○辛○○Q○○丁○○乙○○戊○○K○○J○○○連帶負擔。
三、本裁定之相對人於第一項至第三項所示之相對人清償時,就 已清償之範圍內,免負清償責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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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