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68397號
TPDV,96,票,68397,2007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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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8397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復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非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多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其中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二紙,利息按如附表所示利率計算,付款地在台北市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 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紙,聲請裁定 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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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票字第6839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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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票面金額(新台幣)│請求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利率(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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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6,000,000元 │5,400,000元 │95年5月23日 │96年6月15日 │96年6月15日 │4.735 │
├──┼─────────┼─────────┼──────┼──────┼──────┼───────┤
│002 │5,000,000元 │4,221,469元 │95年6月16日 │96年6月15日 │96年6月15日 │5.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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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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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多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