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67751號
TPDV,96,票,67751,2007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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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7751號
聲 請 人 易可貸財務有限公司(E-Cash & Paylite Financi
      ng Inc)
            ani
法定代理人 甲○○○○○○○○
      )
            ani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BERNABE JR. ROMANO JOYA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其最新居留證。(原居留期限已逾期失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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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可貸財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