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67297號
TPDV,96,票,67297,2007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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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7297號
聲 請 人 易可貸財務有限公司(E-Cash & Paylite Finan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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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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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ROWENA MAGHOPOY ESPINO)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乙○○(ROWENA MAGHOPOY ES PINO)發本票裁定,惟因相對人乙○○(ROWENA MAGHOPO Y ESPINO原居留期限已逾期失效,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 三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居留證 ,該裁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 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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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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