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26號
原 告 金華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大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就承攬北大同文化園區設置勞動文化園區景觀改 善統包工程所生之訴訟,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此觀諸卷附之工程承攬合約書第21條第1 項 約定即明。是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彩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