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6年度,442號
TPDV,96,家聲,442,2007100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配偶甲○○業經本院以95年度禁字 第350號裁定宣告禁治產,惟因聲請人年事已高,無法湊足 法定親屬人選,故聲請法院指定禁治產人之子女張福長、張 寶玉、張建成張福永張福森等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 會議成員,以召集親屬會議。
二、按親屬會議以會員5 人組織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禁治產 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尊親屬,2.三親等內 旁系血親尊親屬,3.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民法第1130、 113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 ,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等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 ,此觀同法第1132條第1 項、第1129條規定自明。三、查甲○○已於民國96年3月29日經本院95年度禁字第350號裁 定宣告為禁治產人,而禁治產人甲○○尚有妹妹張阿秋、弟 弟張世賢、弟弟張世文、及久未往來之堂兄弟等人,此有本 院95年度禁字第350 號裁定及本院96年10月2 日非訟事件筆 錄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是以禁治產人甲○○尚有上開法 定親屬會議成員存在,自無庸聲請本院另行指定之。至法定 親屬會議成員從未聯絡往來,並非法定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 員之事由。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自難准許,應予 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