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800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臺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股份收買價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因相對人公司 負責人未忠實執行業務,且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 相對人公司因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而遭廢止其公司登記, 為此,爰依公司法第23條、第24條、第25條之規定,聲請裁 定股份收買價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固據提出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及董事股東名單、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中正分處民國90年 12月5日北市稽中正統字第9006971號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 第5至8頁),然縱相對人公司負責人有未忠實執行業務且未 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情事,依公司法第23條規定,聲請 人亦僅能據以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另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 規定,係公司解散應行清算之相關規定,尚與股份收買請求 權無涉。況聲請人亦未能舉以有何該當公司法規定之股份收 買請求權事由,本件聲請人自不符合股份收買請求權之法定 要件。從而,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3條、第24條、第25條之規 定聲請裁定股份收買價格,於法未合,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