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1139號
聲 請 人 好禮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美力齒輪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金錢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 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施若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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