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96年度,1123號
TPDV,96,全聲,1123,2007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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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11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恆隆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加盟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加盟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為保全對於債務人恆隆置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服務報酬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6 年度裁全字第10878 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 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憑,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聲請 ,為有理由,自應准許。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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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恆隆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加盟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