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2898號
聲 請 人 駿翊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4樓
法定代理人 甲○○
4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聲請狀未詳細釋明正 確發票人名稱,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裁定命聲請人 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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