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12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復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蔡芷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明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參佰陸拾參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