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0802號
TPDV,96,促,40802,20071025,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08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廣原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岱里食品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人之法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釋明詳細相對人公司名稱、姓名及各筆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1/1頁


參考資料
岱里食品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