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08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廣原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岱里食品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人之法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釋明詳細相對人公司名稱、姓名及各筆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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