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04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正千有限公司、丙○○○、品冠機電有限公
司、甲○○、穩騏工程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對丙○○○、甲○○、乙○○個人請求之法律上依據。
二、釋明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五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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