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0400號
TPDV,96,促,40400,20071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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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04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正千有限公司、丙○○○、品冠機電有限公
司、甲○○、穩騏工程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對丙○○○、甲○○、乙○○個人請求之法律上依據。
二、釋明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五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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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穩騏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