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969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雲林縣口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即王 畧之繼承人)、乙○○(即王 畧之繼承人)、甲○○(即王 畧之繼承人)、壬○○(即王 畧之繼承人)、己○○(原名:王不碟,即王 畧之繼承人)、辛○○(即王 畧之繼承人)、戊○○(即王 畧之繼承人)、癸○○○(即王 畧之繼承人)、庚○○(即王 畧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其計算式。二、釋明利息及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起算之依據。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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