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95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民昌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
二、債務人之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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