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38804號
TPDV,96,促,38804,2007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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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88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道南即華泰醫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華泰醫院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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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