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3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久凱企業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久凱企業有限公司、甲○○發 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 定送達5 日內補正釋明對債務人甲○○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 ?,該裁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送達聲請人,逾期 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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