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38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益壽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億茂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億茂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因聲請狀上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不明,本院 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 內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事項 登記表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該裁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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