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93號
原 告 天立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文欽律師
曾紀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瑞明律師
陳素芬律師
徐頌雅律師
被 告 華夏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夏租賃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淑貞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如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嘉男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文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19日下午4時10 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補正說 明,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他造於收到書狀若有答 辯,亦於7日內具狀提出:
(一)就系爭33紙本票合計面額新台幣61,670,911元,華夏維京 公司是否已將全部借款交付冠順公司?原告就此有無爭議 ?原告就此若有爭議,說明那一紙本票金額未交付(請按 系爭33紙本票明細列表說明)?被告對原告爭議部分若主 張已交付,提出證據證明(請按系爭33紙本票明細列表說 明,並每紙後面備註所用證據)?
(二)就系爭33紙本票合計面額新台幣61,670,911元,冠順公司 是否已對華夏維京公司為清償?被告就此有無爭議?被告 就此若有爭議,說明那一紙本票金額未清償(請按系爭33 紙本票明細列表說明)?原告對被告爭議部分若主張已清 償,提出證據證明(請按系爭33紙本票明細列表說明,並 每紙後面備註所用證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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