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9803號
TPDV,95,訴,9803,200710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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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803號
上 訴 人 漢大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6年10月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 年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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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大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