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獎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6171號
TPDV,94,訴,6171,20071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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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6171號
原   告 謝立功即成功商行
訴訟代理人 王嘉寧律師
      陳慶尚律師
複 代理人 孫大昕律師
被   告 亮碧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柏格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成功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黃慧萍律師
      許慧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3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貳拾叁萬陸仟玖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佰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起;其餘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玖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請求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分之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壹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佰貳拾叁萬陸仟玖佰零肆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法定代理人為甲○○,嗣於審理中, 被告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杜成功,並由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二、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50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嗣於審理中擴張聲明為請求 7,730,557元;其後又擴張聲明為12,582,209元及上開遲延 利息,依上開說明,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如下:
(一)緣原告原為被告之經銷商,聘階為公爵。詎因被告勾結張 進德即竹軒禮品店(下稱竹軒禮品店)以假業績晉升,致



原告自89年7月起至91年3月底止每月所領獎金結構中之「 差額獎金」、「公爵同階」、「營業稅」、「亞洲侯公爵 同階分紅」金額均相應減少,致原告每月應領獎金均有短 少,且被告任意將原告停權,導致原告權利嚴重受損,並 剋扣期間原告應得之獎金,經原告多次向被告聲請復權及 給付應得獎金,皆遭被告拒絕。為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89 年7月至91年3月原告應領而未領之金額12,582,209元。(二)原告於思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思力公司)已領過公 爵聘階獎金,因而於被告獲頒公爵聘階。又被告自訴原告 以公爵身分詐欺取財案,業由鈞院刑事庭判決原告無罪在 案,則原告實具有被告之公爵經銷商身分。
(三)被告提出之營運規章,係於94年7月1日後所施行,惟兩造 間權利義務應以原有營運規章為規範,故傳銷獎金及經銷 商聘位資格取得制度,尚有爭議。
(四)竹軒禮品店於89年3月至6月報名挑戰公爵,業績不足4,00 0萬元,依被告之規定不得晉升為公爵:
沈健忠即傳盛公司(下稱沈健忠)5月份第1週之業績不 應算入竹軒禮品店4月份之業績:被告辯稱「89年4月份 與5月份的業績結算截止日期,延長至次月第一週的星期 六,為當時各經銷商所周知,…」,為其業績計算方式 云云。惟沈健忠為竹軒禮品店之下線,於竹軒禮品店89 年3月1日起挑戰公爵期間,沈健忠自89年5月1日起亦報 備挑戰公爵,依被告之規定應扣除沈健忠之業績。惟沈 健忠將5月份第1週業績1,174,160 元列入其5月份挑戰公 爵之業績,然被告將該上開業績列入4月份並算入竹軒禮 品店89年4月份之業績,竹軒禮品店之業績有應扣而未扣 之情形。證人沈健忠證稱:「(問:請問被告竹軒4,000 多萬業績被剔除是否為正確?)5月份業績1,174,160元 竹軒有把這個部份的業績算入4月份挑戰公爵的業績裡( 意即未剔除)」…「(問:證人在89年5月初訂購商品時 ,當時有無註記是保留5月份的?)我忘記了。但是按照 我們的規定5月份我挑戰公爵的業績一定要算入我的業績 裡…」。證人劉荃惠證稱:「(問:沈健忠5月1日至5月 6日的業績,依公司的規定,究竟是要列入沈健忠自己的 業績,還是列入竹軒4月份的業績?)公司的規定,如果 一旦報挑1日開始的業績,就算自己挑戰的業績內,除非 特別聲明,該筆業績是要算4月份的業績…。而且當時, 我們在發票上都會註記是要在4月份的業績」。則竹軒禮 品店挑戰公爵之總業績為(3月)4,74 9,900+(4月) 6,805,370+(5月)4,763,250+(6月)21,127,996=37



,446,516PV,不足2,553,484PV,竹軒禮品店應不得晉升 為公爵。又於展延出貨時間內,僅能補責任額2萬元。 ⑵竹軒禮品店挑戰公爵業績第4個月時出現與制度及領獎金 常態悖離之異常現象:依常理,伯爵位階之經銷商出貨為 27萬元,而被告既為傳銷公司,經銷商多出之業績為領取 差額獎金及組織延伸,常安排以下線名義出貨,或順延至 次月出貨。惟竹軒禮品店於89年6月30日時,於一天中出 現徐清水蘇美英王素娟、王素珍、羅昆彬等12人大量 異常出貨,被告利用人頭製造竹軒禮品店之假業績總計 10,243,740元。
⑶竹軒禮品店捏造業績共計1,660,260元、灌水業績共計197 ,230元、應扣未扣業績共計10,243,740元,總計共3,023, 280元。
⑷被告於91年12月13日以「柏亞字第911115-002號書函」函 覆劉荃惠質疑「製造假業績」之情事,已自認「…經查證 確有人工作業上之疏失,對此本公司將檢討當時作業承辦 人員之責任,並對該筆業績因獎金月份認列錯誤所造成之 獎金錯誤發放,將於92年1月20日前重新檢討核算並予以 追補」,自承89年5月業績與獎金確實有誤,則被告已知 悉竹軒禮品店業績不足晉升,並導致原告獎金短少。(五)被告於89年6月30日將徐清水蘇美英王素娟、王素珍 、羅昆彬等5人,由曹益銓移至蕭朱硯蘇秀鳳名下製造 假業績,且上開5人出貨在前,加入在後,違反被告之規 定:被告辯稱徐清水等5人先購買產品後加入被告云云。 惟上開5人於89年3月至6月本為曹益銓之下線經銷商,豈 能任意變更其上線為蕭朱硯蘇秀鳳?依常理,公司前後 二時期有相同姓名之5個人情形少見。又依被告營運規章 第2.1條「經柏格經銷商推薦後,並填寫『柏格經銷商加 入申請契約書』,且獲得柏格公司之認可授權者,方可成 為柏格之經銷商。柏格經銷商擁有銷售及推薦柏格產品的 各項權利,並可推薦他人申請成為柏格經銷商,同時亦享 有柏格公司所賦予之權力」、第2.2條「在成為柏格經銷 商後,即享有營業守則中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即經銷商 之資格、地位及推薦、銷售等行使權」之規定,經銷商未 辦理加入手續,豈能先購買產品?證人蔡滿證稱:「(原 告問:尚未辦加入經銷商時,可不可以出業績?)不可以 。(原告問:辦加入時,要身分證影本,及帳戶還有親自 簽名?)是」,經銷商若未提供個人資料,無法從被告獲 得經銷商編號而出貨。而竹軒禮品店挑戰業績內包含徐清 水等5人之業績5,093,400元。則竹軒禮品店挑戰業績不實




(六)被告辯稱其於90年6月給付原告737,129元之業績獎金,並 以轉帳明細表為證云云。惟查被告於90年7月20日僅給付 原告502,926元。就上開轉帳明細表,僅為被告所自行製 作,原告否認其真正。
(七)鈞院諭令被告提出竹軒禮品店及其下線沈健忠之89年3月 至6月之業績,惟被告迄未提出訂貨單、發票、原始出貨 憑證,僅提出被告89年3、4、5、6月「組織階梯表」為證 。原告否認上開組織階梯表其內容之真正。又就89年4月 份組織階梯表中(甲2表)陳惠英虛報53,023元之假業績 、89年5月份組織階梯表(甲3表)簫靖芬、張淑芬、許麗 鈺、葉松菁李鈺華等5人捏造假業績206,300元及請求金 額計算方式,被告迄未提出訂貨單、發票、原始出貨憑證 ,亦未為任何具體反對意見,是依民事訴訟法第345條規 定,請鈞院審酌情形認原告主張之計算方式為真正。(八)獎金計算方式:原告請求金額共12,582,209元。 ⑴差額獎金:竹軒禮品店非公爵聘階,應回復至候爵聘階, 公爵與候爵聘階獎金差額為1%,則原告應領差額獎金為 17,594,536元(竹軒業績)×1%+2856元(被告已付獎金 )=178,801元。
⑵公爵同階獎金:剔除竹軒業績,回復連品公司為第1代下 線公爵,再回復美家薰為第2代下線公爵。
⑶營業稅:25,569元。
上開三者共計9,164,585元。
⑷亞洲侯、公爵同階分紅獎金3,417,614元。(九)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582,20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如下:
(一)原告主張其短少之獎金計12,582,209元云云。惟原告先前 在思力公司未曾獲聘為公爵,於89年申請加入被告時卻偽 稱為公爵,致被告誤於組織階梯表記載其為公爵,則原告 以公爵身分請領獎金,已失依據。又原告僅依其片面製作 之明細表主張其未領金額為7,730,557元,應舉證證明。 又原告主張90年6月之已領金額為502,926元,被告否認, 蓋被告當月匯入原告帳戶之獎金金額為737,129元。(二)竹軒禮品店為被告之經銷商,其於89年間向被告報名挑戰 晉升公爵,於89年3、4、5及6月四個月內,扣除其下線經 銷商連品公司(其為公爵聘位)、沈健忠(自89年5月起 亦申請挑戰公爵)之業績,累計業績達40,002,280元(計



算式:5,923,270+7,987,800+4,963,250+21,127,960 =40,002,280),已逾4,000萬元,自得晉升為公爵聘位。(三)原告主張被告將沈健忠89年5月份第1週之業績算入竹軒禮 品店89年4月份之業績,竹軒禮品店之業績有應扣而未扣 之情形云云。惟:
⑴被告於89年3月曾向全體經銷商聲明89年4月份與5月份的 業績結算截止日期,延長至次月第一週之星期六,除經銷 商於出貨時有於訂貨單上註記算入5月、6月之業績外,該 延展期間出貨之商品皆計入上一月份之業績,亦即89年5 月6日以前之業績仍算入89年4月,89年6月3日以前之業績 仍算入89年5月,此為當時各經銷商所周知,亦為原告所 自認(95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展延之目的係為免 各經銷商因業績不足而喪失當月領取獎金之利益。於延展 期間內各經銷商出貨之業績金額並無限制,不以責任額2 萬元為限。
⑵原告主張被告不得將謝瓊麗李秋燕范國雄陳張薷云 、林惠玲、鐘桂玟、沈淑鳳林煜森、陳圓、陳新墻、陳 昭英、吳沈玉幸、何復文、吳惠美、陳建黃(潢)、許瓊 惠等16 人在89年5月份第1個星期之業績算入89年4月份之 業績云云。惟原告未證明上揭16人有在訂貨單上註記其業 績要保留在89年5月份。
⑶證人劉荃惠證稱依公司規定經銷商開始挑戰公爵當月1日 起之業績即應算入當月之業績,不得計入上一月份云云。 惟被告並無此項規定,應係證人劉荃惠將思力公司之規定 誤認係被告之規定。
⑷經銷商係累計其個人與下線經銷商之業績作為挑戰業績, 非只計算其個人業績。證人劉荃惠證稱89年5月第1週之業 績歸於沈健忠之組織協議,未經沈健忠全體下線經銷商之 同意,不得拘束其他經銷商,被告亦不知該協議,不受拘 束。
(四)原告以89年3月組織獎金總表(原證9-1)與89年3月組織 階梯表(被證3)相比較,主張被告捏造唐梅林等17人之 業績云云。惟:
⑴被告經銷商倘不具爵士以上聘級者(即累積業績不超過9 萬元),並無獎金可領取,而89年3月組織獎金總表只有 記載爵士以上聘級之業績,至於組織階梯表則記載所有經 銷商之業績,二者記載本有出入,原告以二者互相比較, 顯有誤導。又累積業績,係指上線經銷商個人及其全部下 線經銷商之合計業績。而就唐梅林林月秋、吳鈺屏等人 之直接上線經銷商之累積業績及下線經銷商個人業績相互



加減計算後之結果,與89年3月份業績並無不符。 ⑵原告主張組織階梯表(被證3至被證6)為被告臨訟製作云 云。惟被告於89年3月成立後,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當 時被告之經銷商多由思力公司跟隨而來之經銷商,被告將 各經銷商之組織架構及銷貨資料輸入電腦保存,製作成組 織階梯表。系爭組織階梯表右上揭雖有「製表日期:95/3 /24」之記載,惟其意係指列印日期,而非編訂組織階梯 表之日期。又被告於89年5月間即已邀集勳爵及各公爵重 新檢討核對被告各經銷商之組織架構及業績之正確性,並 為補扣款(被證7),於89年6月後亦數度依照公爵等之反 映而更正經銷商之業績及組織代數,是被告於89年3月、4 月及5月各該月份之次月提供予原告之獎金總表及獎金明 細表均已重新更正,而原告當時為公爵,於核對及更正當 時亦在場,對此一事實知之甚悉,然原告竟隱匿該等事實 ,而於本訴提出更正錯誤前所發出之獎金明細表指稱被告 捏造業績及灌水云云,顯失誠信。
⑶原告所提89年3月獎金總表(原證9-1),其中李健、陳瑞 興、陳明穗陳世運蔡罔於陳韻慧陳志發、陳麗花 、曾楠心施沛志李美儀、邱淑惠、彭勇、夏偉瑩等人 雖職稱仍記載為經銷商,但因其等當月個人業績均已逾 9萬元,已立即取得爵士身分,得領取差額獎金,又林義 智個人業績雖僅為60,730元,惟因其下線經銷商當月晉升 為伯爵,林義智因連拱制度而晉升為伯爵,故得領取下線 經銷商購買商品之差額獎金。
(五)原告主張徐清水蘇美英王素娟羅昆彬及王素珍等5 人原屬侯爵曹益銓的第二代伯爵,被告於89年6月30日將 上揭5人挪移至旁線伯爵蕭朱硯及旁線伯爵蘇秀鳳名下製 造假業績,且上揭5人出貨在前,加入在後云云。惟: ⑴徐清水蘇美英王素娟羅昆彬及王素珍分別於89年6 月30日向被告購買670,560元、671,040元、1,250,600元 、1,250,600元及1,250,600元等商品(被證9),被告未 製作徐清水等5人之假業績。
⑵原告主張編號為「TA」開頭之徐清水等5人,與編號為「 TB」開頭之徐清水等5人是否相同,原告應舉證證明。再 曹益銓蕭朱硯蘇秀鳳均為竹軒禮品店之下線經銷商, 在竹軒禮品店挑戰公爵期間,上開三人之下線經銷商之出 貨業績,本即算入竹軒禮品店之挑戰業績,結構挪移對竹 軒禮品店並無實益。
⑶又原告主張竹軒禮品店之下線經銷商於89年6月時有多筆 異常出貨,係被告捏造云云。被告否認,原告應證明。



⑷被告招攬經銷商加入時,係於經銷商購買商品交付貨款同 時核發經銷商編號,至於經銷商個人證件及帳戶等資料, 於次月20日左右獎金核算前提供予被告公司建檔即可。則 原告所提徐清水等5人經銷商基本資料上所載「加入日期 :89/07/12」係指被告之電腦輸入經銷商資料之日期,而 非該等經銷商之實際加入日期。
(六)原告主張被告故意將89年3月至6月間銷售商品之原始資料 予以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82條 之1第1項規定認定其主張為真實云云。惟被告係依多層次 傳銷管理辦法第22條第3項以電腦系統保存經銷商之銷售 資料。又竹軒禮品店係於89年3月至6月間挑戰公爵,而原 告係遲至94年年底起訴,已逾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22條 及商業會計法第38條第1項所定之5年法定保存期限,上開 期間之原始銷售資料多已銷毀或佚失,被告實無從提出。 又被告已依鈞院諭示提呈89年3月至6月間組織階梯表(被 證3至被證6),其內容與被告原始銷售明細並無二致。(七)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為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不爭執之事實:
(一)被告係以多層次傳銷方式經營薰香精油產品銷售業務。被 告之組織制度,除依各經銷商加入之推薦者及被推薦者關 係成立一上下線組織外,並依各經銷商個人所達成之業績 成果,賦予其經銷商、爵士、伯爵、侯爵、公爵以及勳爵 等各階聘位。
(二)原告前曾為被告之經銷商。
(三)被告於89年初成立並同意原思力公司經銷商如退出思力公 司而加入被告,享有相同於思力公司得享受之權利,如比 照其原先在思力公司之經銷商聘階,授與同等級之聘階, 以及在全體經銷商中之組織代數維持不變等,故被告之經 銷商多來自於思力公司。
(四)被告委請具備公爵聘級之經銷商提供其自行製作之經銷商 組織名單或原思力公司之獎金明細表,協助被告辦理原思 力公司經銷商之報到、新經銷商之加入(公爵得代公司核 發經銷商編號)及獎金之核對、發放等事宜。
(五)被告於89年3月曾向全體經銷商公開表示當月業績累計截 止日延長至次月之第1個星期六。
(六)就被告之經銷商聘位資格取得制度:
⑴成為被告經銷商之條件:依被告營運規章第4.1條規定: 「成為亮碧思經銷商,僅需購買一套『亮碧思事業手冊』 ,同時獲得一位亮碧思事業經銷商的推薦,詳細閱讀完全



清楚,並同意遵守後簽署『經銷商加入申請契約書』,向 亮碧思公司申請授權,同時繳交經銷商年費,當申請契約 被本公司所接受後,即具有約束力」(卷一第45反頁、卷 二第144反頁)。
⑵經銷商晉升為爵士之條件:需具備下列三條件之一:①購 物累積達9萬元、②推薦3人成為經銷商、或③其所屬下線 中有1人成為爵士(被告稱為連拱)。(卷一第45反頁、 卷二第145頁)
⑶爵士晉升為伯爵之條件:需具備下列三條件之一:①購物 累積達36萬元(即扣除晉升為爵士所累積9萬消費額度外 ,尚須購物滿27萬)、②其所屬下線中有1人成為伯爵( 即「連拱」)、或③其所屬下線中有3位爵士者。(卷一 第45反頁、卷二第145頁)
⑷伯爵晉升為侯爵之條件:欲晉升侯爵以上之聘位者,無「 連拱」制度之適用,即不會因所屬下線晉升為侯爵、公爵 或勳爵,而使上線被拱為相同聘位。伯爵欲晉升侯爵者, 須其所屬下線有5位第1代伯爵,方具申請挑戰晉升侯爵之 資格。挑戰者須於自挑戰起算月當月1日起算1年內(下稱 挑戰期間),連續3個月之業績累積達375萬元,始晉升為 侯爵聘位,倘於挑戰期間開始後逾3個月無法達到上開挑 戰業績時,第1個月業績不予計入,並自第2個月起重新累 計其挑戰業績(下稱為「滑動」),惟仍受於挑戰期間內 連續3個月業績達到上開挑戰業績之限制,否則即屬挑戰 不成功。該挑戰者挑戰期間其所屬下線亦申請挑戰侯爵者 ,該下線之業績亦不得計入上開挑戰業績,但上開挑戰業 績可因此降低為300萬元。又該挑戰者所屬下線為侯爵以 上之聘位者,該下線之業績亦不計入挑戰業績。(卷一第 45反頁、卷二第145頁)
⑸侯爵晉升為公爵之條件:須其所屬下線有5位第1代侯爵, 方具有申請挑戰晉升公爵之資格。挑戰者於挑戰期間內連 續3個月之業績累積達4千萬元者即可晉升為公爵聘位,若 發生滑動情形,仍須受於挑戰期間內連續3個月業績達到 上開挑戰業績之限制,否則即屬挑戰不成功。該挑戰者挑 戰期間其所屬下線亦申請挑戰公爵者,該下線之業績即不 得計入上開挑戰業績。又該挑戰者所屬下線為公爵以上聘 位者,該下線之業績亦不計入上開挑戰業績。(卷一第46 頁、131反頁、卷二第145反頁)
⑹公爵晉升為勳爵之條件:須其所屬下線有5位第1代公爵, 方具申請挑戰晉升為勳爵之資格。挑戰者於挑戰期間內連 續3個月之業績累積達4億元者即可晉升為勳爵聘位,若發



生滑動情形,仍須受於挑戰期間內連續3個月業績達到上 開挑戰業績之限制,否則即屬挑戰不成功。該挑戰者挑戰 期間其所屬下線亦申請挑戰勳爵者,該下線之業績即不得 計入上開挑戰業績。又該挑戰者所屬下線為勳爵以上聘位 者,該下線之業績亦不計入上開挑戰業績。(卷一第46反 頁、卷二第146頁)
(七)被告之獎金制度:
被告係以每月總業績之69%為上限提撥各類獎金,其中包 括零售價格20%之折扣(即「零售利潤」),差額獎金上 限為22%,伯爵同階獎金上限為13.5%,全組獎金上限為2% ,侯爵同階獎金上限為6%,公爵同階獎金上限為2%,侯爵 分紅上限為1.5%,公爵分紅上限為占1%,勳爵分紅上限為 1%,共計69%。
⑴所謂差額獎金,係指每一爵士聘位以上之經銷商依據其個 人及其所屬下線經銷商分別向被告購買產品之業績,按其 個人之聘位所定之獎金比率及其所屬下線依不同聘位所定 獎金比率分別計算,所得領取之獎金。
⑵所謂同階獎金,係指二位經銷商聘位相同且為上下線關係 時,按其所屬同聘位下線經銷商所屬下線之所有業績計算 ,給予該同聘位上線經銷商之獎金。
⑶所謂全組獎金,係指侯爵聘位以上之上線經銷商按其所屬 下線經銷商(包括下線聘位為爵士、伯爵者)向被告購買 產品所累積之業績之2%計算之獎金。(卷一第46反至47頁 、卷二第146反頁)
(八)各聘階經銷商所享有之各項獎金:
⑴一般經銷商並無獎金,只享有購買產品8折之優惠,即零 售價格20%之折扣。
⑵爵士除零售價格20%之折扣外,於自己購物時享有9%之差 額獎金,亦可自其下線經銷商累積之業績享有9%之差額獎 金。
⑶伯爵除零售價格20%之折扣外,於自己購物時享有18%之差 額獎金,同時亦依其所屬下線之不同聘位,而享有9%至18 %間(依其所屬直接下線之不同聘位而依照不同比率計算 )之差額獎金,以及伯爵同階獎金(即伯爵所屬直系下線 均為伯爵時,該上線伯爵享有按其所屬下線各伯爵小組業 績,依5%、3%、2%、1.5%、1%、1%之比例往下推算六代計 算之獎金)。
⑷候爵除零售價格20%之折扣外,於自己購物時享有21%之差 額獎金,同時亦依其所屬下線之不同聘位,而享有3%至21 %間之差額獎金、伯爵同階獎金、2%之全組獎金、6%侯爵



同階獎金以及1.5%之侯爵分紅。
⑸公爵除零售價格20%之折扣外,於自己購物時享有22%之差 額獎金,同時依其所屬下線之不同聘位,而享有1%至22% 間之差額獎金、伯爵同階獎金、2%之全組獎金、6%侯爵同 階獎金、1.5%的侯爵分紅、2%公爵同階獎金以及1%公爵分 紅。
⑹勳爵除零售價格20%之折扣外,於自己購物時享有22%之差 額獎金,同時依其所屬下線之不同聘位,而享有1%至22% 間之差額獎金、伯爵同階獎金、2%之全組獎金、6%侯爵同 階獎金、1.5%的侯爵分紅、2%公爵同階獎金、1%公爵分紅 以及1%勳爵分紅。(卷一第47頁、卷二第146反至147反頁 )
(九)原告自89年3月至91年3月,除90年6月份獎金外(原告主 張該月已領502,926元,被告則主張已領737,129元),其 餘月份之已領獎金金額10,694,088元。(十)竹軒禮品店即原告之下線,於89年3月至6月時,開始挑戰 公爵。
(十一)沈健忠即竹軒禮品店之下線,於89年5月時,亦開始挑 戰公爵。
(十二)曹益銓蕭朱硯蘇秀鳳均為竹軒禮品店之下線。四、原告主張其為被告之經銷商,聘階為公爵,因被告勾結竹軒 禮品店以假業績晉升,致原告自89年7月起至91年3月底止每 月所領獎金結構中之「差額獎金」、「公爵同階」、「營業 稅」、「亞洲侯公爵同階分紅」金額均相應減少,致原告每 月應領獎金均有短少,且任意將原告停權,致原告權利嚴重 受損,並剋扣期間原告應得之獎金等語,為被告所否認。茲 就兩造爭執分述如下:
(一)被告辯稱:原告先前在思力公司未曾獲聘為公爵,於89年 申請加入被告時偽稱為公爵,致被告誤於組織階梯表記載 其為公爵,則原告以公爵身分請領獎金,已失依據等語。 查,被告曾以原告於89年3月份在思力公司未取得公爵之 聘,而領取該聘級之獎金及紅利為由,向本院提起詐欺之 自訴,經本院刑事庭審理後,判決原告無罪在案,有本院 95年度自字第138號刑事判決影本在卷可佐(本院卷二第 138頁至第141頁)。據本院刑事庭向思力公司查詢結果為 :「被告(即本件原告)所經營之成功商行於思力公司經 銷權存續期間為86年7月至89年3月,於89年3月之聘級為 公爵」,而該案經訊問證人即思力公司法務溫雅惠證稱: 「其從思力公司電腦資料及其他同事印象中,成功商行於 思力公司最後之聘級為公爵…」。參照上情,堪認原告於



離開思力公司時確為公爵之聘級,被告上開空言辯解,尚 非可取。
(二)關於原告主張被告勾結竹軒禮品店以假業績晉升一節,為 被告所否認。查:
⑴竹軒禮品店為原告之下線經銷商,於89年3月至6月時,開 始挑戰公爵。依被告之紀錄,竹軒禮品店該次挑戰公爵成 功。而挑戰公爵需以所屬下線有5位第1代侯爵,方具有挑 戰公爵之資格,挑戰者於挑戰期間內3個月總計達到4,000 萬元之挑戰業績,即可晉升為公爵聘級,如挑戰期間後逾 3 個月無法達到挑戰業績,第1個月業績不予計入,自第2 個月起重新累計其挑戰業績,但仍受於挑戰期間3個月達 上開業績之限制。又挑戰者挑戰期間,如所屬下線經銷商 亦挑戰公爵,該下線經銷商業績不計入挑戰業績。另挑戰 者下線經銷商為公爵以上聘級,該下線經銷商績不計入挑 戰業績。被告為鼓勵經銷商,89年度侯爵挑戰成為公爵之 業績標準採行4個月累計達4,000萬元業績標準。竹軒禮品 店於89年間具備申請挑戰晉升公爵資格,依上開規定,應 於89年3月至6月間累計達4,000萬元之業績始得晉升公爵 ,又竹軒禮品店所屬下線連品公司為公爵位,故連品公司 業績不列入竹軒禮品店之挑戰業績,其另一下線傳盛公司 自89年5月起亦申請挑戰公爵,故89年5月、6月傳盛公司 部分業績亦應扣除(本院卷一第131頁)。
⑵被告所提出竹軒禮品店89年3月至6月業績為:89年3月業 績5,923,270元、4月業績為7,987,800元、5月業績4,963, 250元、6月業績為21,127,960元。合計業績為40,002,280 元(詳本院卷一第133頁至第236頁)。原告則稱:沈健忠 5月份第1週之業績不應算入竹軒禮品店4月份之業績;又 竹軒禮品店挑戰公爵業績,於89年6月30日時,於一天中 出現徐清水蘇美英王素娟、王素珍、羅昆彬等12人大 量異常出貨,被告利用人頭製造竹軒禮品店之假業績,總 計捏造業績共計1,660,260元、灌水業績共計197,230元、 應扣未扣業績共計10,243,740元,總計共3,023,280元。 又被告於91年12月13日以「柏亞字第911115-002號書函」 函覆劉荃惠質疑「製造假業績」之情事,已自承「…經查 證確有人工作業上之疏失,對此本公司將檢討當時作業承 辦人員之責任,並對該筆業績因獎金月份認列錯誤所造成 之獎金錯誤發放,將於92年1月20日前重新檢討核算並予 以追補」,是89年5月業績與獎金確實有誤,則被告已知 悉竹軒禮品店業績不足晉升,並導致原告獎金短少。另被 告於89年6月30日將徐清水蘇美英王素娟、王素珍、



羅昆彬等5人,由曹益銓移至蕭朱硯蘇秀鳳名下製造假 業績,且上開5人出貨在前,加入在後,違反被告之規定 等語,經查:
①關於沈健忠89年5月份第1週業績應否列入竹軒禮品店之 業績。被告雖辯稱:其於89年3月曾向全體經銷商聲明 89年4月份與5月份的業績結算截止日期,延長至次月第 一週之星期六,除經銷商於出貨時有於訂貨單上註記算 入5月、6月之業績外,該延展期間出貨之商品皆計入上 一月份之業績,亦即89年5月6日以前之業績仍算入89年 4月,89年6月3日以前之業績仍算入89年5月等語,本件 訊問證人即被告協理趙家駒證稱:業績結算正常都是到 每個月底截止。但通常都會讓經銷商補責任額,因為當 時資料庫很龐大,經銷商通常集中在月底出貨,所以會 讓經銷商可以補責任額的時間會展延,展延的時間不一 定,公司會通知給公爵,公爵會通知以下的組織。在櫃 台出貨時,我們會告知經銷商當日的出貨,是計到上個 月,如果要計到本月份,必須要註明。伊沒有聽說過公 司有經銷商挑戰公爵時,從當月一日起的下線經銷商業 績,都應算入該報名挑戰公爵經銷商之挑戰業績示之規 定等語(本院卷一第460頁)。證人即被告之經銷商蔡 滿證稱:如果在報挑公爵期間,業績是從當月一日計算 至月底。被告公司曾開放業責可延到次月初展期,但不 是常態,伊不確定是否只有責任額。因為新公司(指被 告)剛成立。公司展延的話會公告。公告時,所有的人 都是一致的,我不清楚展延的業績是否要一定計入上個 月份的業績,因為我很少這樣做。挑戰公爵時,他所有 下線都是歸報挑公爵之人的業績等語(本院卷一第464 頁、第465頁)。依上開證人證言可知,每月業績結算 原則上係自每月一日算到月底。但為了經銷商補責任額 便利,開放讓經銷商於次月第1週可補上次之責任額。 然此等展延係為該經銷商利益,如經銷商上月業績已達 目標,次月第一週之業績擬算入該次月業績內,亦應依 其要求將之算入次月業績。本件依被告所陳,陳健忠於 5月亦報挑公爵,於4個月內業績累計應達4,000萬元, 此等業績對經銷商言是相當大之壓力,其如第一週業績 算入上月之業績,將影響其業績目標之達成。又本件訊 問證人沈健忠證稱:「(問:竹軒4,000多萬業績被剔 除是否正確?)就5月份業績1,17 4,160元竹軒有把這 個部分業績算入4月份挑戰公爵的業績裏」(本院卷一 第323頁)。「(問:證人在89年5月初訂購商品時,當



初有無註記是保留5月份的?)我忘記了,但是按照我 們的規定5月份我挑戰公的業績一定要算入我的業績裏 」(本院卷第324頁)。依證人沈健忠之證言,該部分 業績既已算入沈健忠報挑公爵之業績,則依被告之業績 計算標準,自不能將該部分業績亦計入竹軒禮品店挑戰 公爵之業績。況且該部分業績達1佰餘萬元,沈健忠為 自已挑戰公爵之利益,自不可能放棄該部分業績而算入 他人挑戰公爵之業績。再沈健忠既自89年5月起挑戰公 爵,自該月第1日起即計算其挑戰公爵之業績,此等情 形應無待經銷商明言即可知悉其意向。況且證人即沈健 忠下線經銷商劉荃惠證稱:3月份時竹軒已經確定報挑 公爵,竹軒希望沈健忠可以把業績多做幾個月,讓竹軒 挑戰公爵成功後,沈健忠再進行報挑公爵,我們有開動 員會議,後來的決議是沈健忠讓竹軒兩個月,這是我們 的共同的決議。(問:沈健忠5月1日至5月6日的業績, 依公司的規定,究竟是要列入沈健忠自己的業績,還是 列入竹軒四月份的業績?)公司的規定,如果一旦報挑 1日開始的業績,就算自己挑戰的業績內,除非特別聲 明,該筆業績是要算4月份的業績。就如許瓊惠的業績 一樣,一筆是歸4月份,一筆歸5月份。因為這是許瓊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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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亮碧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思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