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0年度重訴字第2949號
原 告 台北自來水事業處
法定代理人 癸○○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陳彥任律師
王子文律師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智勇律師
被 告 一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複 代理 人 葛百鈴律師
蘇文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佰伍拾柒萬貳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佰伍拾貳萬伍仟元或等值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或一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台幣貳佰伍拾貳萬伍仟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八千五百九十 一萬九千三百四十九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 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㈢如受有利之判決 ,請准以現金或等值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存 單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略稱:
㈠緣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與被告一鼎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鼎公司)於八十七年間簽訂契約 ,委由被告一鼎公司施作「基桃管線圓山段設計及改管工程
」(下稱系爭工程),由於該油管之管線通過基隆河圓山段 即台北市立兒童育樂中心週遭之河川地,被告中油公司遂於 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向台北市工務局養護工程處(下稱養工 處)申請使用河川地,另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函請原告套 繪該地管線相關位置,並於同年八月十九日辦理施工前之會 勘,原告遂派員於會勘當日表示該施工鑽掘路線附近原告埋 設有2000mm輸水幹管及100 mm兒童育樂中心用戶輸水管線各 乙支,完成該次會勘後,養工處遂發函同意中油公司於八十 八年十一月一日進場施工之申請。另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廿二 日,原告尚派員陪同被告中油公司、一鼎公司之人員至現場 進行管線探挖,該會勘紀錄並寫明:「有關兒童育樂中心高 灘地內管徑2M 之自來水管線,經11/22與自來水公司現場探 挖結果,該自來水管線詳如附圖,請承商一鼎公司於HDD 施 工時於平行方向部分避開其管線至少2M以上(自來水管線邊 緣至HDD 管束邊緣之間),以避免施工誤差可能損及自來水 管線。」(HDD之全稱為HORIZONTAL DIRECTIONAL DRILLING METHOD,中文譯為「水平導向鑽掘工法」),顯見被告中油 公司、一鼎公司對於原告於施工當地設有管線之事實及其位 置均已甚明瞭,且已預見施工誤差將損及自來水管線之可能 性。
㈡八十八年十一月廿二日,原告之人員林清墩於巡察管線時, 發現基隆河沿岸有皂土流出之現象,除口頭告知現場監工人 員李秋鎮外,並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致函中油公司,說明 所欲採行之HDD 工法因與原告之幹管過於接近,可能因施工 誤差及土壤擾動影響,造成輸水幹管下陷及接頭鬆脫而危及 供水安全,因而無法同意其工法,而要求研究替代施工方案 。其後該河川地路面下陷之面積與程度持續擴大,原告則一 再警告被告中油公司停止施工,要求辦理土壤改良並於路面 下陷段設立監測系統,惟被告始終無法提出有效之改善方法 ,以致現場路面龜裂下陷之情形持續擴大。八十九年十月八 日,原告於該地所設2000mm輸水幹管圓山隧道口附近U型接 頭發生嚴重漏水,原告遂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至十四日派 員進入該地緊急搶修止住漏水,而在搶修之前原告已先於八 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致函中油公司聲明保留搶修費用之請求。 ㈢搶修期間,原告之工作人員進入「士林北投2000mm輸水幹管 圓山段兒童中心管線」踏勘時,發現另有十九處接頭明顯位 移,而其中有九處接頭超過容許變位值,隨時會有接頭鬆脫 之可能。為釐清該段管線損害之責任及瞭解該段管線是否仍 堪用,原告委託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完成「士林北投2000mm 輸水幹管圓山段兒童中心管線損害原因調查及安全鑑定」報
告。在損害原因調查方面,該鑑定報告明確指出造成2000mm 輸水幹管接頭鬆脫之主因係因地層滑動所致,而河岸邊坡穩 定之破壞,係導因於中油公司採HDD 工法埋設油管所致等語 。而在安全鑑定方面,該鑑定報告則指出:基隆河岸邊坡地 層滑動情況極為嚴重安全堪慮等語,為確保士林、北投、淡 水地區等四十萬人能正常供水無虞,原告遂依前揭台北市土 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之意見,繞過基隆河岸已滑動之地區, 另構一替代輸水管線,而於九十年三月一日開工,九十年五 月十一日完成管線轉接工程並通水,此部分之支出係因被告 中油公司及一鼎公司施工破壞原告所設管線而增加之支出, 爰起訴一併請求。
㈣被告之HDD 施工與原告系爭輸水幹管之損害確有因果關係: ⑴成功大學鑑定報告下列記載明確指出被告HDD 施工與原告 損害之關係:
①「(1)造成系爭水管鬆脫之主要原因有二:(a)中 油管線開挖中,鑽孔孔壁所無法避免之孔壁變位引發之 上方邊坡滑動破壞,導致系爭水管基礎地盤之沉陷破壞 現象;(b)中油管線開挖中,皂土液流出與流入控制 不良,地下水倒流入鑽孔中,引發系爭地點附近之地下 水位局部下降,造成地盤之壓密沉陷,此一壓密沉陷通 常以不均勻狀態出現,稱為『差異沉陷』,導致系爭水 管之局部懸空狀態,發生額外之剪應力及張應力,並長 期累積結果造成接頭之鬆脫。上述(a)之邊坡滑動亦 可導致系爭水管基礎發生『差異沉陷』現象,其結果同 (b)」(鑑定結論第1點,第五頁末五行至第六頁第 三行)明確指出被告施工為原告損害之主因,其施工時 之皂土控制不良及孔壁變位均為原告損害發生之主因。 ②「皂土在HDD 工法中,若能隨時維持在充滿孔洞且皂土 之濃度適當狀態下,應有足夠之支撐力以防止孔洞之變 形及孔壁之崩坍。本件皂土流出地面,可能因為開挖導 致邊坡位移,皂土沿滑動面滲出或皂土沿地中之透水性 地層冒出地表。上述兩現象,皆容易造成地中皂土之補 充不足以充填孔洞,造成崩孔現象,導致系爭地點邊坡 滑動破壞‧‧‧根據參考文獻(二)附錄十二,p.144 之B-B1剖面所示,HDD 工法開挖位置與2000mm水管位置 之關係,正如坡腳與坡頂之關係,坡腳之開挖導致坡頂 之沉陷位移,其關係是十分明顯的」(鑑定結論第3點 ,第七頁第五行至最後一行)明確指出本件施工時皂土 流出地面導致皂土之補充不足以充填孔洞,造成崩孔現 象,導致系爭地點邊坡滑動破壞。又HDD 工法開挖位置
與2000mm水管位置之關係,正如坡腳與坡頂之關係,其 坡腳之開挖導致坡頂輸水幹管之沉陷位移,其因果關係 至為明確。
③「HDD 施作之皂土具有黏稠、懸浮之特性,無法形成土 壤顯粒間之膠結體。基本上鑽孔之穩定與受開挖土層之 自立程度與泥膜之形成有關。泥膜之形成又受皂土液中 皂土之濃度影響。皂土流失會影響泥膜之形成,或由於 皂土未充滿鑽孔,皆可能影響施作管壁之穩定。以HDD 工法施作時,鑽孔中之皂土液若無法隨時維持原來土層 之地中壓力,則鑽孔受側向壓縮或崩孔,即可能導致20 00mm管線處之邊坡發生側移、下移之滑動破壞」(鑑定 結論第8點,第九頁第十一行至末三行)指出HDD 工法 施作時,其鑽孔之穩定與皂土施作之成敗習習相關。本 件皂土流失代表管壁中之皂土未形成泥膜,或皂土未充 滿鑽孔,上開情形均代表皂土施作失敗,其皂土無法形 成保護管壁作用,使鑽孔受側向壓縮或崩孔而導致系爭 管線所在邊坡發生側移、下移之滑動破壞。
④「由本案之系爭水管與中油HDD 工法施工之相對位置研 判(參見參考資料二附錄十二,p.144 之B-B1剖面), HDD 工法之地中開挖對於系爭水管之邊坡有『挖除坡腳 』之現象,其滑動破壞之因果關係十分明顯」(鑑定結 論第9點,第九頁末二行至第十頁第二行),足見被告 HDD 工法之地中開挖造成系爭水管所在邊坡滑動破壞, 造成原告之損害。
⑤「根據一鼎公司之施工報表(參考文獻二,附件十六) 僅得判斷施工進展之長度,無法取得皂土漿之灌入量、 灌入壓力及皂土液是否隨時填滿鑽孔,在皂土液之充填 狀況及濃度控制不確實情況下,造成崩孔或孔壁之側向 變形導致鄰近地層滑動之問題必無法避免」(鑑定結論 第3點,第七頁末七行至末三行),顯見皂土之控制與 HDD 施作是否造成崩孔或孔壁之側向變形習習相關。經 查,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聲請法院命 被告提出「(一)一鼎公司本件工程施作之全部監控紀 錄、作業內容紀錄。(二)一鼎公司歷次使用皂土之配 方(調配比例、使用廠牌等)、調配皂土之試驗紀錄。 」(見原告九十二年三月五日陳報狀),惟被告僅提出 中油公司監工時所紀錄之工程日報表,其內容僅有工程 進度之記載,而無其餘監控紀錄、作業內容紀錄等,顯 見本件被告進行HDD 施作時並未謹慎控制皂土漿之施作 ,對於施作時之皂土灌入量、皂土灌入壓力完全未予監
控,亦未隨時檢查皂土施作狀況,依前開成功大學鑑定 報告所述,其造成崩孔或孔壁之側向變形導致鄰近地層 滑動之問題必無法避免,益徵其HDD 施作與原告損害之 發生確有因果關係。
⑵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認造成損害發生之機制有三(台北市 鑑定報告第一冊第廿五、廿六頁):
①因皂土液壓太大,超過土壤之覆土壓力,而形成液化或 管湧現象並造成隆起破壞:加壓泵中以過大之液壓加諸 套管入口處,造成土壤上舉力的破壞,使土壤液化、管 湧,造成隆起破壞(台北市鑑定報告第一冊第廿一、廿 二、廿三頁)。
②因皂土液壓太大,導致皂土循土壤弱面冒漿之破壞現象 :皂土之液壓太高,使皂土漿沿地盤之弱面、裂縫或受 力方向上抬舉,終至冒出地面(台北市鑑定報告第一冊 第廿三頁)。
③擴孔時皂土穩定性不足而發生上部土壤崩壞坍塌現象: HDD 工法在擴孔階段時間過長,皂土沉澱導致孔壁主動 變形或破壞,因而造成坍孔現象,其上方土壤崩塌,造 成整體邊坡滑動(台市鑑定報告第一冊第廿三頁)。 上開三種機制均屬系爭工程之影響,其導致當地地層滑動 ,而地層滑動進而使系爭輸水幹管產生損害,足見本件損 害之發生與系爭工程之間具備因果關係。
⑶被告中油公司多次表示系爭工程與當地地層滑動有關聯性 ,因果關係明確:
①被告中油公司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88北工安字 第550-00-1634 號函:「主旨:有關於台北市兒童育樂 中心高灘地施築基桃管線圓山段鑽掘埋管工程,造成該 遊樂區○○○路面嚴重龜裂及下陷...本處承商一鼎 工程公司於基隆河及兒童育樂中心高灘地進行HDD 導向 鑽掘工作,因疑似地質孔隙變化影響,部分皂土液由鑽 掘管壁內流失沖刷,致造成兒童育樂中心高灘地內之AC 路面局部龜裂及坍塌情事,本處已於88.12.20請承商暫 時停工,由其負責進行該段之地質改良及補強工作,待 確定有效穩定地質,不致對埋設於該地區附近之貴處輸 水幹管有所安全影響後,本處始准予承商繼續施工」, 被告中油承認該地地層下陷由被告一鼎公司施工所致。 ②被告中油公司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以89北工安字第55 0-00-189號函向原告表示:「本處進行之『圓山段設計 及改管工程』水平導向鑽掘(HDD) 工法,於第三次回 拉擴孔施工過程發生兒童育樂中心園區沿基隆河灘高地
可能因地質鬆軟致有地層下陷龜裂情形。」被告中油再 次承認該地地層下陷由被告一鼎公司施工所致。 ③被告中油公司於八十九年三月九日以89北工安字第550- 00-202號函向被告一鼎公司函稱:「貴公司於89.3.5進 行最後乙次48”回拉擴孔工作,疑似再次因皂土液流失 沖刷影響,造成出口端路基沉陷,恐影響附近自來水管 等管線安全」中油公司又承認當地地層滑動之原因係因 被告一鼎公司施工之影響。
④被告中油公司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開會所提出之「兒 童育樂中心基隆河岸路基沉陷補強施工暨監測計畫評估 報告」亦指出:「一鼎公司於89.03.05進行最後一次48 ”回拉擴孔工作,疑似再次因皂土液流失沖刷影響,造 成出口端路基沉陷」,顯見被告中油公司當時亦認系爭 工程與當地地層滑動具備因果關係。
㈤被告就原告損害之發生確有過失:
⑴成功大學鑑定報告下列記載明確指出被告一鼎公司對原告 之損害確有過失:
①「一般而言,河(海)岸自然沖積邊坡安全係數在1.0 附近是正常現象。這表示系爭地點之任何工程皆需高度 謹慎之規劃與施作。就參考資料(一)附件一,p.7-19 至p.7-25之一鼎公司施工計畫書並無提及HDD 施工對鄰 近2000mm自來水管之了解與應有之保護措施,研判其對 工程環境及可能發生災害之瞭解甚為缺乏。HDD 工法之 施工地點與既有2000mm自來水管之最近水平距離只有四 公尺,屬於軟弱地盤中之『近接施工』,為基礎工程中 需要高度技術之領域,就2000mm管線之重要性而言,應 預先採用『托底工法 (Under-Pining Method)』(參考 資料三),以事先保護2000mm管線,該工法在捷運施工 時,已有多數案例可循。HDD 施工單位未事先分析軟弱 地盤中開挖可能問題,亦未事先作保護措施即逕行鑽孔 開挖為造成軟弱地盤中鄰近系爭水管變位損壞之主因」 (鑑定結論第2點,第六頁末九行至第七頁第四行)足 見被告於當地進行施工本需進行高度謹慎之規劃,並對 於鄰近之水管進行保護措施,本件被告未事先分析軟弱 地盤中開挖可能問題,亦未事先作保護措施,對於損害 之發生顯有過失。
②「採用此一無法直接目視孔壁穩定狀況,且需以皂土液 以維持鑽孔穩定之HDD 鑽掘工法,必須有較嚴格之配套 措施,如:前述之『托底工法』或完整之皂土液濃度、 抽水量、注水量之控制及事先裝設鄰近地盤變位監控系
統」(鑑定結論第7點,第九頁第七行至第十行),足 見本件被告於當地進行HDD 施作時,必須事先作保護措 施,嚴格控制皂土液濃度、抽水量、注水量,並事先裝 設鄰近地盤變位監控系統以隨時發現可能之問題。惟被 告進行施作時,既未先施作保護措施,復未見其嚴格控 制皂土液濃度、抽水量、注水量,更未事先裝設鄰近地 盤變位監控系統,對於損害之發生顯有過失。
⑵被告中油公司對於成功大學鑑定報告所指出之過失,亦屬 其定作指示之過失:
①按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一四五八號判決:「查定 作人定作高層建築物時,該工程之挖土施工足以動搖損 壞鄰地房屋,為一般人皆知之事。從而定作人委託建築 師及交付承攬人施工時,均應注意建築師及承攬人之能 力,並應注意工程之進行安全,以免加害鄰地,如怠於 此注意即為定作或指示有過失。」,因此縱假設被告中 油公司關於系爭工程僅居於定作人之地位,惟其對鄰地 損害防免之注意義務仍不因此而免除;次按最高法院七 十二年台上字第二二二五號判決:「土地所有人開掘土 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 ,或使鄰地之工作物受其損害,民法第七百九十四條定 有明文,此係保護他人維持社會公共利益之規定,定作 人違反此項規定者,應推定其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 是以被告中油公司委託一鼎公司辦理管線工程時,應注 意工程進行之安全以避免加害鄰地,如怠於此注意即為 定作或指示有過失。
②經查,本件被告一鼎公司進行施作前,被告中油公司評 估採用HDD 工法時,竟疏未要求配套施作輔助工法或其 他保護措施以防止邊坡滑動;審查詳細施工圖說及施工 計畫時,亦疏未要求進行保護措施,亦未要求嚴格控制 皂土液濃度、抽水量、注水量,復未要求事先裝設鄰近 地盤變位監控系統;監工過程中亦未要求一鼎公司施作 足夠之防護措施,及未監督一鼎公司就皂土液濃度、抽 水量、注水量等進行嚴格控管,顯未盡注意工程安全避 免鄰地損害之注意義務,對於損害發生當然亦有過失。 ㈥被告抗辯原告之損害係自然潛變造成云云顯不足採: ⑴按被告雖援引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主張地震、 潮汐、沖刷等交互作用為當地地層潛移之原因云云,惟依 成功大學鑑定報告謂:「系爭地點歷經九二一地震及諸颱 風之作用並無邊坡滑動徵兆,因此系爭水管之損壞與颱風 、地震等自然現象之關係極微。參考資料㈡附件七所敘述
之中國石油公司基桃管線裸露掏空現象與本案並無關係, 不足以佐證系爭地點受颱風之影響有滑動情形」(鑑定結 論第7點,第六頁第四行至第八行),足見被告所稱顯不 足採信。
⑵依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人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於本院 之證詞,顯見該報告之結論為不可採:
①系爭台灣省鑑定報告將因果關係限定在立即產生結果之 情形,而民法相當因果關係除因果力立即發生結果之情 形外,尚包括因果力事後發生結果、累積發生結果、共 同發生結果等情形,是以該鑑定報告不足以排除被告施 工與原告損害間所具備之因果關係。又相當因果關係分 為「因果性」及「相當性」,該因果性無論「聚合因果 關係」、「共同因果關係」、「擇一的因果關係」,均 足認定具備因果性,本件原告關於因果關係之舉證業已 充足:
1.按因果關係之成立,不以其為損害發生之唯一原因為 必要,縱有其他原因併生損害,亦無礙於相當因果關 係之成立。又侵權行為之舉證責任分配上,被害人僅 舉證加害人之行為與損害有條件關係即為已足,至於 加害人如抗辯相當性未具備,其舉證責任歸於加害人 之一方,大法官王澤鑑亦同此見解。次按條件關係是 否具備之判定,我國學說係以「若無此行為,必不生 此種損害」作為判定之標準,而結果之發生因單一事 實而生,當然具備條件關係;縱結果之發生,出於多 數原因事實者,各原因行為亦均為結果之條件,而具 備條件關係,大法官王澤鑑將多數因果關係之型態區 別為「聚合因果關係」(累積性的因果關係)、「共 同的因果關係」(共同作用而發生結果的因果關係) 、「擇一的因果關係」(不知孰為加害人,為保護被 害人,減輕舉證責任困難,認定連帶賠償)等,上開 均被認定具備有條件因果關係。
2.本件證人王欽璋證稱:「(問:本件兒童與樂中心基 隆河邊二千毫米水管漏水與被告一鼎公司施作中油基 桃管線圓山設計及改管工程有無因果關係?)沒有直 接因果關係」、「(問:請教證人王欽璋所謂無直接 因果關係為何?)...所謂直接因果關係為就本件 而言是開挖造成漏水,依我們鑑定資料推論,被告之 施工與水管漏水無關」;證人張富進證稱:「(問: 所謂直接因果關係為何?)...我們所謂直接因果 關係為從我們工程角度看,被告HDD 工程施工會造成
自來水管漏水的關係...(問:無直接因果關係, 是否表示水管漏水與被告施工完全無關...所謂沒 有關係,是否完全無關?)根據鑑定人對中油及一鼎 公司查證,沒有發現漏水與被告施工有關證據」(筆 錄第十、十一頁)、「(問:你用歷時因果分析,是 否認為施工對土層之影響是馬上發生的?)在本案是 這樣的」。是以本件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雖 作成施工與輸水幹管脫漏無因果關係之結論,惟其所 謂無因果關係,係指「直接因果關係」,亦即施工之 結果如馬上導致輸水幹管漏水,始為有直接因果關係 ,施工之結果如未馬上導致輸水幹管漏水,即認定無 直接因果關係。
3.基上,系爭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所為鑑定,乃將「因 果關係」不當限縮在立即發生結果之情形,至於施工 之因果作用例如非馬上產生結果或併合其他條件而發 生者,則完全摒除在外,然民法相當因果關係除因果 力立即發生結果之情形外,尚包括因果力事後發生結 果、累積發生結果、共同發生結果等情形,已如前述 ,從而該鑑定報告顯不足以排除被告施工與原告損害 間所具備之因果關聯性,本件被告乃援以主張其施工 與原告之損害無民法相當因果關係云云,其論理法則 顯有未合。
②系爭台灣省鑑定報告鑑定人認施工之影響力一定會馬上 發生,停工期間地層所發生之位移均與施工無關云云, 所預設之立場顯無科學依據,且與鑑定報告及其證詞嚴 重矛盾。如前所述,證人張富進雖證稱施工對土層之影 響是馬上發生的,惟查:
1.上開結論之建立並無任何依據,且刻意忽略施工與其 他因素「併合」「累積」作用之情形。證人張富進雖 證稱:「地震是震動式的,可能造成土地位移影響有 時不會馬上發生,要經過一段期間能量累積以後,才 會看得出來...必須要累積到一定能量後才會影響 ,震度強度夠的話,就會造成立即影響」,然證人張 富進亦自認外力造成土地位移時,其影響未必馬上發 生,俟累積到一定能量後才影響,則其何以認定本件 工程對土層之影響一定是馬上發生,否則即屬無因果 關係?準此,本件台灣省鑑定報告之內容顯屬預設立 場而作成,其鑑定報告與其證詞相互矛盾而無可採。 2.抑有進者,證人張富進自承對土層之結構及影響土層 滑動之作用因素未深入探討,且未分析一鼎公司於施
工過程多次失敗之原因,其預設本件工程對土層之影 響一定是馬上發生乙節益顯無據,此揆諸證人張富進 證稱:「因為每個地方土壤結構不一樣,位移受到每 種因素影響不同,序次十九至三十一,位移影響受到 其他因素作用不一定,但我們並沒有深入探討」、「 我們並沒有進一步探討土壤位移交互產生原因」、「 (問:所謂沒有關係,是否完全無關?)根據鑑定人 對中油及一鼎公司查證,沒有發現漏水與被告施工有 關證據」、「(問:你們鑑定漏水與施工有無因果關 係,是否有就施工現場附近地層鑑定?)沒有」、「 (問:沒有監測資料你們如何推論?)沒有做過的東 西,並不代表不能用理論推導。事實證據沒有」、「 (問:請教鑑定人張富進水管破裂之前曾經有鋼板樁 及灌漿施作,這是否為震動性作業?)這二個工程施 作並不是HDD 標準作業,不在我們鑑定範圍內」;證 人王欽璋證稱:「(問:HDD 管路在河床以下之部分 ,本件有無鑑定?)我們是就整個施工作業標準及程 序作分析,實際施工部分因為已經停工,所以沒有分 析。...(問:你是否知道施工過程中曾經更換過 施工路徑、卡鑽及導管斷裂之情形?)知道(問:有 無針對這些情形作分析?)沒有」即明。
3.系爭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之鑑定人預設本件HDD 施作 過程正常而於鑑定時假設本件以HDD 標準作業施作, 且未針對施工現場附近之地層結構進行分析,未就外 力之交互作用與土壤位移進行分析,又刻意遺漏本件 施工過程曾多次作業失敗及曾經施行灌漿、釘設鋼板 樁之震動性作業等情事,乃逕認本件工程對土層之影 響力一定是馬上發生,而率以因果歷時分析認定施工 與當地土層下滑無因果關係,惟其就當地土層結構、 土壤所受外力之交互作用、施工之瑕疵及震動性作業 等既未分析,即於分析邏輯上建立「本件工程對土層 之影響力一定是馬上發生」之推論前提,惟鑑定人提 出其他地震、颱風等自然因素則未同樣以該推論前提 進行因果關係之分析,則其所建立之大前提既屬有誤 ,所為理論之推導即無可信,洵屬無疑。
4.又該證人刻意忽略前開人為因素而未進行合理分析, 其稱鑑定時未發現漏水與被告施工有關證據,進而作 成無因果關係之結論云云,乃係刻意遺漏事證之結果 ,亦徵其鑑定並無可信。兩位鑑定證人謂:「(問: 如果土壤安全係數遭破壞在停工期間是否會造成地層
滑動?)會。只有(要)安全係數小於一就會造成地 層滑動。」,是以停工期間只要土壤之安全係數小於 一,即有可能造成地層之滑動,該土壤安全係數小於 一之原因,無論出於施工之單獨影響,或施工併合其 他因素之影響,或諸多因素之累積影響,揆諸首揭說 明,均不影響其條件關係之成立,被告之施工就本件 損害即非無關聯,而無礙其侵權行為責任之成立。 ③系爭台灣省鑑定報告之鑑定人認定導致輸水幹管所在地 層下陷之原因必然出於邊坡之原因,所為預設立場顯屬 無據:
1.證人王欽璋證稱:「(問:請教證人王欽璋所謂無直 接因果關係為何?本件漏水處是否完全與被告施工無 關?)..離河岸開挖點的地方,沒有產生很大的位 移,反而在離河岸很遠的地方,產生大的位移量,因 此我們認為漏水處與施工無關」、「(問:請教證人 王欽璋對於本件HDD 工法施工對於土層影響是否在入 口處,在河道下對於土壤滑動是否完全沒有影響?) 本案管路施工距河岸近,河岸邊坡坡趾以上影響應該 比較大,本案因在可能影響較嚴重範圍量測範圍量測 值反而小,而且擴孔愈大,瞬間變位量越小,因此本 案並沒有因果關係」。
2.惟查,本件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之鑑定,根本未針對 施工現場附近之地層結構進行分析,未就外力之交互 作用與土壤位移進行分析,且刻意遺漏本件施工過程 曾多次作業失敗及曾經施行灌漿、釘設鋼板樁之震動 性作業等情事,已如前述,則其未分析系爭工程於河 道以下之施工之失敗是否足以影響土層穩定性之前, 率認影響之原因必在河岸坡趾以上,顯預設立場直接 認定河岸坡趾以下之施作與地層下陷無關,所為鑑定 顯屬率斷。本件河岸坡趾以下部分位移較大,河岸坡 趾以上位移較小,適足以說明影響地層穩定之原因來 自河岸坡趾以下,因土層下層坍塌而牽連地層上部連 帶塌陷,而下層坍塌處即為本件HDD 工程施作路徑所 經之處,益證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之鑑定不足採信。 ④系爭台灣省鑑定報告未經分析即斷定皂土之流失不會影 響地層穩定,顯屬率斷,蓋證人張富進雖謂:「(問: 皂土溢出是否仍可以支撐土壤?)皂土很細所以不會影 響土壤結構,溢出也不會造成坍塌。皂土溢出並不會造 成HDD管徑土壤崩解」,乃確切指出 HDD 皂土流失對地 層穩定性毫無影響,惟查:
1.依「穩定液在水平導向潛鑽工法之角色」一文:「穩 定液裡面的元素能在多孔隙地層快速形成薄膜的能力 是維持孔壁穩定、鑽掘順暢、鑽屑運送、拉管等所必 需具備的特性」、「穩定液須具備兩項功能:第一, 穩定液必須能留在孔內不得流失」,是以HDD 工法之 施作,穩定液不流失係穩定液發揮功能之前提,如穩 定液注入管壁內未能於施作管壁內快速形成薄膜以維 持孔壁穩定,其穩定孔壁之功能當然無法發揮,對地 層之穩定自屬有礙。尤其本件HDD 施作,於過河段係 位於地下三、四十公尺,施作之結果其皂土竟能逆衝 至地面流出,其流失之速度與力量自可想見,其對土 層穩定性之破壞絕非如證人所述之毫無影響。而本件 HDD 施作多次本件證人昧於上情,作證內容與學理及 常理不符,顯不可採。
2.被告中油公司多次自承本件工程造成當地地層下陷, 係出於皂土流失沖刷之結果,一鼎公司並因此賠償兒 童育樂中心,茲述如下:
A.被告中油公司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88北工 安字第550-00-1634 號函:「主旨:有關於台北市 兒童育樂中心高灘地施築基桃管線圓山段鑽掘埋管 工程,造成該遊樂區○○○路面嚴重龜裂及下陷. ..本處承商一鼎工程公司於基隆河及兒童育樂中 心高灘地進行HDD 導向鑽掘工作,因疑似地質孔隙 變化影響,部分皂土液由鑽掘管壁內流失沖刷,致 造成兒童育樂中心高灘地內之AC路面局部龜裂及坍 塌情事,本處已於88.12.20請承商暫時停工,由其 負責進行該段之地質改良及補強工作,待確定有效 穩定地質,不致對埋設於該地區附近之貴處輸水幹 管有所安全影響後,本處始准予承商繼續施工」。 B.被告中油公司於八十九年三月九日以89北工安字第 550-00-202號函向被告一鼎公司發函表示:「貴公 司於89.3.5進行最後乙次48”回拉擴孔工作,疑似 再次因皂土液流失沖刷影響,造成出口端路基沉陷 ,恐影響附近自來水管等管線安全」,中油公司又 承認當地地層滑動之原因係因被告一鼎公司施工之 影響。
C.被告中油公司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開會所提出之 「兒童育樂中心基隆河岸路基沉陷補強施工暨監測 計畫評估報告」亦指出:「一鼎公司於89.03.05進 行最後一次48”回拉擴孔工作,疑似再次因皂土液
流失沖刷影響,造成出口端路基沉陷」。
D.另中油公司復於八十九年四月六日以89北工安字第 550-00-375函對台北市立兒童樂園發文自承:「對 於旨述二項設備因一鼎工程公司HDD 施工造成地層 下陷...將負責督促該公司與 貴中心就本次營 業損失賠償達成協議」。
E.綜上,中油公司不僅多次自承系爭工程皂土流失致 河岸邊坡坍塌,尚因此由共同被告一鼎公司賠償兒 童育樂中心。準此,HDD 施工皂土流失之結果,絕 非證人張富進所指不影響土壤結構云云,否則中油 公司及一鼎公司豈會多次研判與皂土流失有關,並 因此賠償兒童育樂中心因此所生之損害?足見證人 所指並無可信。
⑤證人諸多結論與客觀事證不符,顯出於預設之立場: 1.本件證人預設HDD 順利施工之立場,不僅失之公正, 且明顯忽略系爭工程之施作曾多次失敗之事實:按證 人王欽璋謂:「(問:HDD 管路在河床以下之部分, 本件有無鑑定?)我們是就整個施工作業標準及程序 作分析,實際施工部份因為已經停工,所以沒有分析 。...(你是否知道施工過程中曾經更換過施工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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