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6年度,352號
TPDM,96,附民,352,2007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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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芬蘭商諾基亞公司
          郵政信箱2
代 表 人 英麗蓮
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六八九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士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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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芬蘭商諾基亞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