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芬蘭商諾基亞公司
郵政信箱2
代 表 人 英麗蓮
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六八九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士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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