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
四年度偵字第九二一七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
六年度簡字第七一四號)而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因被告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係裕松化學實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縣永和市○○路 一六四號五樓,下稱裕松化學公司)負責人,因欲向曾與其 妻柯素香(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 度偵字第九二一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同學關係之乙○ ○借款,而乙○○要求需有經柯素香背書之票據為擔保,甲 ○○遂於未經柯素香授權或同意之情況下,於民國九十三年 十月二十六日,於不詳地點,盜用柯素香留存於裕松公司內 之「柯素香」印章,持之蓋用於以甲○○名義所書之證明書 上,繼持之對乙○○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柯素香及乙○○。 旋甲○○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三年十月 二十六日後之某日起至九十四年一月間某日止(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誤為自九十二年間起至九十三年六月間止,應予更 正),在不詳地點,未經柯素香之授權或同意,連續盜用柯 素香留存於裕松公司內之「柯素香」印章,蓋用於如附表一 編號第一至三十二號、第三十七至三十九號所示支票背面, 並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未經柯素香之授權或同意,盜用 柯素香留存於裕松公司內之「柯素香」印章,蓋用於如附表 二所示之本票背面,表示柯素香對該等支票、本票負擔保責 任之意思而連續偽造柯素香名義之背書,再持往臺北市中山 區○○○路三九九巷十九號十三樓乙○○住處,向乙○○借 貸現金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乙○○及柯素香。二、案經乙○○訴請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請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後,因甲○○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白 不諱,核與告訴人即證人乙○○指訴情節相符,復經證人柯 素香證述在卷,又有如附表一編號第一至三十二號、第三十 七至三十九號所示支票影本及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影本在卷 可佐,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顯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一)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 正,同年二月二日經總統令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 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 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 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條規 定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係規範行為後法律 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是刑法第二條本身 雖經修正,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 之現行刑法第二條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本次修正 涵蓋之範圍甚廣,故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 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 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 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 比較,復有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所為九十五 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一點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 原則(四)可資參照。
(二)按將印章蓋在支票、本票背面,作為背書,在票據法上 係表示對支票、本票負擔保責任之意思,為法律規定之 文書。核被告於上開時、地盜用「柯素香」印章蓋用於 以被告個人名義所書之證明書上之所為,係犯刑法第二 百十七條第二項之盜用印章罪,又其於上開時、地持「 柯素香」印章盜蓋於如附表一編號第一至三十二號、第 三十七至三十九號所示支票背面及如附表二所示本票背 面為背書,繼而行使之所為,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盜用印章蓋用 於如附表一編號第一至三十二號、第三十七至三十九號 所示支票背面及如附表二所示本票背面為背書之行為, 乃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其偽造私文書後 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亦不另論罪。
(三)再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原設有牽連犯之規定,於
修正後則已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惟 原屬裁判上一罪之牽連犯之數個犯罪行為,於舊法得從 一重處斷,依新法即應分論併罰,此刪除顯已影響行為 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而應為新舊法比較 ,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 之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是被告盜 用「柯素香」印章蓋用於以被告個人名義所書之證明書 之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二項盜用印章罪,及其持「柯素 香」印章盜蓋於如附表一編號第一至三十二號、第三十 七至三十九號所示支票背面及如附表二所示本票背面背 書,繼而行使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 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 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內雖未記載被告盜用「柯素香」印章蓋 用於以被告個人名義所書之證明書之犯行,然因被告此 部分犯行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有修正 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之審判不可分,本院應併予審 理。
(四)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如依舊法,因時 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為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 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惟被告行為後 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 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 有變更,是被告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若依新法 ,因非屬接續犯、集合犯等一罪關係而須分論併罰,經 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認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五十 六條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是被告上開多次犯行,時 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為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 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而應依修正前刑 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未載被告在 如附表一編號第三十七至三十九號所示支票背面背書, 繼而行使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然因此部分與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部分有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裁判 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之審判 不可分,本院亦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五)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稱良好、犯罪動機、目的 、所生危害、與證人柯素香為夫妻關係、迄今仍未全部
償還積欠告訴人之欠款、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暨其犯罪 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以示懲儆。再本案被告之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 四日以前,經核並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三條所定不予減刑或該條例第五條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 ,應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予以減刑。另 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 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 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 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 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再被告行為時之易科 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已於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修正刪除,並自九十五年七月 一日起施行)前段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 算一日,則本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 銀元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 幣後,應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 而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 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 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 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 果,以行為時所適用之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是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 即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爰併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罪犯減刑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諭知被告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六)末以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係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至於盜用他人真印章所 蓋之印文,並非偽造印章之印文,不在刑法第二百十九 條所定應予沒收之列(最高法院四十八年臺上字第一一 三號、四十八年臺上字第一五三三號判例要旨參照), 是本案被告盜用「柯素香」印章所蓋用之「柯素香」印 文,係屬真正,並非偽造,依法顯無從宣告沒收,公訴 人認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云云,顯有誤 會,附予敘明。
三、(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基於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間起至 九十三年六月間止,未經柯素香之同意,即持柯素香留 存於裕松公司內之印章,蓋用於其所簽發如附表一編號
第三十三至三十六號所示之票據背面,而偽造柯素香名 義之背書,再持往臺北市中山區○○○路三九九巷十九 號十三樓乙○○住處,向乙○○借貸現金,足生損害於 乙○○及柯素香,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二百十 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 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 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 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 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四十年臺上字第 八六號判例參照)。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 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 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 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 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 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此亦有最高法 院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卷內並無如附表一編號第三十三至三十六號所示 之支票影本,則被告是否確有持上開「柯素香」之印章 蓋用在此等支票背面背書之行為,實已堪疑,此外,本 院復查無其他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此部分之犯 行,不能證明被告犯此部分之罪,揆之前開說明,本院 就此部分本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然因公訴人認此 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 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就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 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汪南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
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七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附表一:被告借款單據(支票部份)
┌───┬─────────┬──────┬─────┬─────┬──────┐
│ 編號 │ 發票人 │ 付款人 │支票號碼 │票載發票日│ 票面金額 │
├───┼─────────┼──────┼─────┼─────┼──────┤
│ 一 │ 裕松化學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CI0000000 │94.01.14 │ 30萬0,000元│
│ │ │永和分行 │ │ │ │
├───┼─────────┼──────┼─────┼─────┼──────┤
│ 二 │ 裕松化學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CF0000000 │94.01.20 │ 4萬1,750元│
│ │ │永和分行 │ │ │ │
├───┼─────────┼──────┼─────┼─────┼──────┤
│ 三 │ 裕松化學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CI0000000 │94.01.20 │ 30萬0,000元│
│ │ │永和分行 │ │ │ │
├───┼─────────┼──────┼─────┼─────┼──────┤
│ 四 │ 裕松化學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CI0000000 │94.01.23 │ 5萬6,250元│
│ │ │永和分行 │ │ │ │
├───┼─────────┼──────┼─────┼─────┼──────┤
│ 五 │ 裕松化學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CF0000000 │94.01.26 │ 3萬8,750元│
│ │ │永和分行 │ │ │ │
├───┼─────────┼──────┼─────┼─────┼──────┤
│ 六 │ 裕松化學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AR0000000 │94.01.29 │ 10萬7,500元│
│ │ │銀行五股分行│ │ │ │
├───┼─────────┼──────┼─────┼─────┼──────┤
│ 七 │ 裕松化學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CI0000000 │94.01.31 │ 10萬0,000元│
│ │ │永和分行 │ │ │ │
├───┼─────────┼──────┼─────┼─────┼──────┤
│ 八 │ 裕松化學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CI0000000 │94.01.31 │ 4萬7,500元│
│ │ │永和分行 │ │ │ │
├───┼─────────┼──────┼─────┼─────┼──────┤
│ 九 │ 裕松化學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PC0000000 │94.02.06 │ 10萬0,927元│
│ │ │南永和分行 │ │ │ │
├───┼─────────┼──────┼─────┼─────┼──────┤
│ 十 │ 裕松化學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CF0000000 │94.02.14 │ 10萬0,000元│
│ │ │永和分行 │ │ │ │
├───┼─────────┼──────┼─────┼─────┼──────┤
│ 十一 │ 裕松化學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PC0000000 │94.02.15 │ 94萬7,349元│
│ │ │南永和分行 │ │ │ │
├───┼─────────┼──────┼─────┼─────┼──────┤
│ 十二 │ 裕松化學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CI0000000 │94.02.15 │225萬0,000元│
│ │ │永和分行 │ │ │ │
├───┼─────────┼──────┼─────┼─────┼──────┤
│ 十三 │ 裕松化學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CF0000000 │94.02.20 │ 10萬0,000元│
│ │ │永和分行 │ │ │ │
├───┼─────────┼──────┼─────┼─────┼──────┤
│ 十四 │ 裕松化學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CF0000000 │94.02.20 │ 4萬1,750元│
│ │ │永和分行 │ │ │ │
├───┼─────────┼──────┼─────┼─────┼──────┤
│ 十五 │ 裕松化學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PC0000000 │94.02.24 │ 83萬8,331元│
│ │ │南永和分行 │ │ │ │
├───┼─────────┼──────┼─────┼─────┼──────┤
│ 十六 │ 裕松化學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CI0000000 │94.02.28 │ 4萬7,500元│
│ │ │永和分行 │ │ │ │
├───┼─────────┼──────┼─────┼─────┼──────┤
│ 十七 │ 裕松化學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PC0000000 │94.02.28 │ 5萬7,134元│
│ │ │南永和分行 │ │ │ │
├───┼─────────┼──────┼─────┼─────┼──────┤
│ 十八 │ 裕松化學公司 │臺灣中小企銀│AR0000000 │94.02.28 │ 10萬8,625元│
│ │ │五股分行 │ │ │ │
├───┼─────────┼──────┼─────┼─────┼──────┤
│ 十九 │ 裕松化學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CF0000000 │94.02.28 │ 3萬8,750元│
│ │ │永和分行 │ │ │ │
├───┼─────────┼──────┼─────┼─────┼──────┤
│ 二十 │ 裕松化學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NC0000000 │94.02.28 │ 9萬8,750元│
│ │ │仁愛路分行 │ │ │ │
├───┼─────────┼──────┼─────┼─────┼──────┤
│二十一│ 裕松化學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CF0000000 │94.03.15 │167萬0,000元│
│ │ │永和分行 │ │ │ │
├───┼─────────┼──────┼─────┼─────┼──────┤
│二十二│ 裕松化學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CI0000000 │94.03.15 │190萬0,000元│
│ │ │永和分行 │ │ │ │
├───┼─────────┼──────┼─────┼─────┼──────┤
│二十三│ 裕松化學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CF0000000 │94.03.20 │ 4萬1,750元│
│ │ │永和分行 │ │ │ │
├───┼─────────┼──────┼─────┼─────┼──────┤
│二十四│ 裕松化學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CF0000000 │94.03.26 │ 3萬8,750元│
│ │ │永和分行 │ │ │ │
├───┼─────────┼──────┼─────┼─────┼──────┤
│二十五│ 裕松化學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PC0000000 │94.03.31 │ 54萬7,000元│
│ │ │南永和分行(│ │ │ │
│ │ │處刑書誤載為│ │ │ │
│ │ │彰化商業銀行│ │ │ │
│ │ │永和分行,應│ │ │ │
│ │ │予更正) │ │ │ │
├───┼─────────┼──────┼─────┼─────┼──────┤
│二十六│ 裕松化學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CF0000000 │94.04.08 │ 40萬0,000元│
│ │ │永和分行 │ │ │ │
├───┼─────────┼──────┼─────┼─────┼──────┤
│二十七│ 裕松化學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CF0000000 │94.04.15 │155萬0,000元│
│ │ │永和分行 │ │ │ │
├───┼─────────┼──────┼─────┼─────┼──────┤
│二十八│ 裕松化學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CF0000000 │94.05.10 │ 30萬0,000元│
│ │ │永和分行 │ │ │ │
├───┼─────────┼──────┼─────┼─────┼──────┤
│二十九│ 裕松化學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CF0000000 │94.05.26 │ 90萬0,000元│
│ │ │永和分行 │ │ │ │
├───┼─────────┼──────┼─────┼─────┼──────┤
│三十 │ 裕松化學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CK0000000 │94.06.05 │ 30萬0,000元│
│ │ │仁愛分行 │ │ │ │
├───┼─────────┼──────┼─────┼─────┼──────┤
│三十一│ 裕松化學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CF0000000 │94.06.15 │ 40萬0,000元│
│ │ │永和分行 │ │ │ │
├───┼─────────┼──────┼─────┼─────┼──────┤
│三十二│ 裕松化學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CI0000000 │94.07.11 │ 10萬0,000元│
│ │ │永和分行 │ │ │ │
├───┼─────────┼──────┼─────┼─────┼──────┤
│三十三│ 甲○○ │彰化商業銀行│SH0000000 │93.05.28 │ 2萬元 │
│ │ │永和分行 │ │ │ │
├───┼─────────┼──────┼─────┼─────┼──────┤
│三十四│ 甲○○ │彰化商業銀行│SH0000000 │93.08.08 │ 10萬元 │
│ │ │仁愛分行 │ │ │ │
├───┼─────────┼──────┼─────┼─────┼──────┤
│三十五│ 甲○○ │彰化商業銀行│CF0000000 │94.01.02 │ 10萬元 │
│ │ │仁愛分行 │ │ │ │
├───┼─────────┼──────┼─────┼─────┼──────┤
│三十六│ 甲○○ │台灣小企業銀│AR0000000 │95.10.31 │150萬元 │
│ │ │行五股分行 │ │ │ │
├───┼─────────┼──────┼─────┼─────┼──────┤
│三十七│ 謝仁邦 │華南商業銀行│JC0000000 │94.02.07 │20萬0,000元 │
│ │ │建成分行 │ │ │(見94年度偵 │
│ │ │ │ │ │字第9217號偵│
│ │ │ │ │ │查卷宗第36頁│
│ │ │ │ │ │) │
├───┼─────────┼──────┼─────┼─────┼──────┤
│三十八│ 均漢染料化學有限 │華南商業銀行│NC0000000 │94.02.28 │9萬8,750元 (│
│ │ 公司 │仁愛路分行 │ │ │見同上偵查卷│
│ │ │ │ │ │宗第271頁) │
├───┼─────────┼──────┼─────┼─────┼──────┤
│三十九│ 謝仁邦 │彰化商業銀行│CK0000000 │94.06.05 │30萬0,000元 │
│ │ │仁愛分行 │ │ │(見同上偵查 │
│ │ │ │ │ │卷宗第102頁)│
└───┴─────────┴──────┴─────┴─────┴──────┘
附表二:被告借款單據(本票部份)
┌───┬─────────┬──────┬─────┬────┬────┬──────┐
│編號 │ 發票人 │ 受款人 │本票號碼 │發票日 │ 到期日 │ 票面金額 │
├───┼─────────┼──────┼─────┼────┼────┼──────┤
│ 一 │ 裕松化學公司 │ 乙○○ │ 103379 │93.11.09│94.01.31│ 2萬7,000元│
├───┼─────────┼──────┼─────┼────┼────┼──────┤
│ 二 │ 裕松化學公司 │ 乙○○ │ 103380 │94.11.09│94.02.28│ 2萬7,000元│
├───┼─────────┼──────┼─────┼────┼────┼──────┤
│ 三 │ 裕松化學公司 │ 乙○○ │ 103381 │94.11.09│94.03.31│ 2萬7,000元│
├───┼─────────┼──────┼─────┼────┼────┼──────┤
│ 四 │ 裕松化學公司 │ 乙○○ │ 103382 │94.11.09│94.04.30│ 2萬7,000元│
├───┼─────────┼──────┼─────┼────┼────┼──────┤
│ 五 │ 裕松化學公司 │ 乙○○ │ 103383 │94.11.09│94.05.31│ 2萬7,000元│
├───┼─────────┼──────┼─────┼────┼────┼──────┤
│ 六 │ 裕松化學公司 │ 乙○○ │ 103384 │94.11.09│94.06.30│ 2萬7,000元│
├───┼─────────┼──────┼─────┼────┼────┼──────┤
│ 七 │ 裕松化學公司 │ 乙○○ │ 103386 │94.11.09│94.07.31│ 2萬7,000元│
├───┼─────────┼──────┼─────┼────┼────┼──────┤
│ 八 │ 裕松化學公司 │ 乙○○ │ 103387 │94.11.09│94.08.31│ 2萬7,000元│
├───┼─────────┼──────┼─────┼────┼────┼──────┤
│ 九 │ 裕松化學公司 │ 乙○○ │ 103388 │94.11.09│94.09.30│ 2萬7,000元│
├───┼─────────┼──────┼─────┼────┼────┼──────┤
│ 十 │ 裕松化學公司 │ 乙○○ │ 103389 │94.11.09│94.10.31│ 2萬7,000元│
├───┼─────────┼──────┼─────┼────┼────┼──────┤
│十一 │ 裕松化學公司 │ 乙○○ │ 103390 │94.11.09│94.11.30│ 2萬7,000元│
├───┼─────────┼──────┼─────┼────┼────┼──────┤
│十二 │ 裕松化學公司 │ 乙○○ │ 103391 │94.11.09│94.12.31│ 2萬7,000元│
├───┼─────────┼──────┼─────┼────┼────┼──────┤
│十三 │ 裕松化學公司 │ 乙○○ │ 103392 │94.11.09│95.01.31│ 2萬7,000元│
├───┼─────────┼──────┼─────┼────┼────┼──────┤
│十四 │ 裕松化學公司 │ 乙○○ │ 103393 │94.11.09│95.02.28│ 2萬7,000元│
├───┼─────────┼──────┼─────┼────┼────┼──────┤
│十五 │ 裕松化學公司 │ 乙○○ │ 103394 │94.11.09│95.03.31│ 2萬7,000元│
├───┼─────────┼──────┼─────┼────┼────┼──────┤
│十六 │ 裕松化學公司 │ 乙○○ │ 103395 │94.11.09│95.04.30│ 2萬7,000元│
├───┼─────────┼──────┼─────┼────┼────┼──────┤
│十七 │ 裕松化學公司 │ 乙○○ │ 103396 │94.11.09│95.05.31│ 2萬7,000元│
├───┼─────────┼──────┼─────┼────┼────┼──────┤
│十八 │ 裕松化學公司 │ 乙○○ │ 103397 │94.11.09│95.06.30│ 2萬7,000元│
├───┼─────────┼──────┼─────┼────┼────┼──────┤
│十九 │ 裕松化學公司 │ 乙○○ │ 103398 │94.11.09│95.07.31│ 2萬7,000元│
├───┼─────────┼──────┼─────┼────┼────┼──────┤
│二十 │ 裕松化學公司 │ 乙○○ │ 103399 │94.11.09│95.08.31│ 2萬7,000元│
├───┼─────────┼──────┼─────┼────┼────┼──────┤
│二十一│ 裕松化學公司 │ 乙○○ │ 103400 │94.11.09│95.09.30│ 2萬7,000元│
├───┼─────────┼──────┼─────┼────┼────┼──────┤
│二十二│ 裕松化學公司 │ 乙○○ │ 103376 │94.11.09│95.10.31│ 2萬7,000元│
├───┼─────────┼──────┼─────┼────┼────┼──────┤
│總計 │ │ │ │ │ │ 59萬4,000元│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