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9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
一九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三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白雪公主」盜版影音光碟片拾片、「嫂嫂十九歲」盜版影音光碟片貳拾肆片及「必勝奉順英」盜版影音光碟片拾壹片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後附之聲請書影本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 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 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 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再著作權法部分條 文業經總統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其中著作 權法第九十八條因應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刪除而修正為: 「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 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 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 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 施行(本院按: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為:「犯第 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 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矧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修正前、後就觸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 、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之沒收物之規定並無不同,自 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現行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但書之規定 )。
三、經查:被告甲○○係設於臺北市○○區○○街四十九號一樓 「巨熊影視社」之負責人,明知韓劇「白雪公主」、「嫂嫂 十九歲」、「必勝奉順英」等韓劇之VCD光碟片,係緯來 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七厘米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七 厘米公司)享有重製、販賣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竟基於意 圖營利之概括犯意,未經七厘米公司之同意,自九十四年四 月底起至同年五月十三日止,以每片新臺幣(下同)十元之 價格,委託綽號「小姜」之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男子,在不 詳處所,將上開韓劇重製於空白光碟上,俟取得前揭重製光 碟後,即於巨熊影視社內,以每片二十元之價格,出租與不
特定顧客牟利,侵害七厘米公司之著作財產權,總計每套獲 利二百元至三百元間。嗣於同年五月十三日十六時五十分許 ,為警前往上址搜索查獲,並扣得盜版光碟「白雪公主」十 片、「嫂嫂十九歲」二十四片及「必勝奉順英」十一片等物 之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 之犯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四年八 月三十日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一九號案件為緩起訴處 分,嗣告確定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 四年度偵字第一○六一九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並經本 院核閱該案全卷無訛。而該案扣案之「白雪公主」盜版影音 光碟片十片、「嫂嫂十九歲」盜版影音光碟片二十四片及「 必勝奉順英」盜版影音光碟片十一片,為供被告涉犯違反著 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所用 之物,且為被告所有,自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但書之規 定沒收,是本院經核聲請意旨,除聲請人漏未載明著作權法 第九十八條但書之規定外,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著作權 法第九十八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君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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