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6年度,1876號
TPDM,96,聲,1876,2007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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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柒伍陸陸公克、驗餘淨重零點柒貳貳壹公克,九十五年度紅字第二0六號)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復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 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或施用;而查獲之毒品,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 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被訴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 間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林慶修之犯行,業經本院 於九十六年四月三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三八八號判決無 罪,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六年七 月十八日以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二五號駁回上訴確定。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淨重零點七五六六公克、驗餘淨 重零點七二二一公克,九十五年度紅字第二0六號),為查 獲之毒品,亦屬違禁物,爰聲請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之毒品一包,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 果,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零點七五六六公克 、驗餘淨重零點七二二一公克,九十五年度紅字第二0六號 ),此有該局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九五)安鑑字第0一 二五五號鑑驗通知書一紙存卷可參,故聲請意旨以該查獲之 毒品為違禁物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 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顏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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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