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6年度,3174號
TPDM,96,簡,3174,2007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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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3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
六年度偵字第一八八一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公然侮辱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部分犯罪事實應更正為「陳天進為 表達個人訴求,於學校內拉起白布條要求校長許書璟下台, 因影響校慶活動進行,而由校方人員及甲○○將白布條取下 ,俟活動結束後發還陳天進」及「乙○○於同年六月二十日 晚間十時二十分許,在臺北市○○區○○路一段六號開南商 工內,利用該校之電腦以『掰咖終結者』為名,登入其所架 設管理,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掰咖網站(http://www. nkg.idv.tw)」等語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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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