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324號
原 告 顏姿螢即龍峰螢工程行
4號1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証責任台中市第一建築勞動合作社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5,451,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05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