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259號
原 告 棚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對被告大明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甲○○向本院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
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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