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2715號
TCDV,96,聲,2715,2007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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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715號
聲 請 人
即 清算人 羅豐胤律師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慈光育幼院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 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 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慈光育幼院之清算 人,因該法人於清算程序中近日又接獲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現金股利,並附上載明「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1紙 ,而相對人並無以「台中市私立慈光育幼院」為戶名之帳戶 及印鑑,致無從向金融機構為票據託收,僅得向新光金融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為換票手續,致帳務清算尚未能全部銷結, 或向稅捐稽徵處為變更申報,實有延展之必要,爰聲請裁定 准予延展清算期間。
三、經本院調閱93年度司字第110號呈報清算人卷宗,以及93年 度聲字第2160號、94年度聲字第594號、95年度聲字第2328 號、96年度聲字第1089號延展清算完結等卷宗,查明聲請人 係於民國(下同)93年4月15日就任該法人之清算人,惟遲 至同年11月1日始向本院聲請第一次展期完結清算,顯係逾 期六個月始為展期之聲請,而本院裁定准予自93年11月1日 起算,展期至94年4月30日止完結清算,並裁定准予自94年5 月1日起至94年10月31日止完結清算,復再次裁定准予自94 年11月1日起至95年4月30日止完結清算,又裁定准予自95年 5 月1日起至95年10月31日止完結清算,又裁定准予自95年 11 月1日起至96年4月30日止完結清算,又裁定准予自96年5 月1日起至96年10月31止完結清算。而本次聲請人係以相對 人之清算程序中尚有1筆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股 利支票1紙尚無從辦理票據託收手續,致帳務清算未能全部 銷結,或向稅捐稽徵處為變更申報,而未能完結清算程序等 情,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足稽,堪認有展延清算期間之必要



。爰審酌上情,准予自96年11月1日起算,展期至97年4月30 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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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