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404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甲○○
乙○○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其中第一順
位繼承人含子輩及孫輩以下,第四順位含內、外祖父母,以
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且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
承人應列於同一繼承系統表中)。
二、依繼承系統表所載,被繼承人有一子二女,惟依聲明人甲○
○、乙○○之戶籍謄本,其出生別記載分別為三女、四女,
另顏新鏘之出生別記載為四男,顯見被繼承人尚有其他子女
,應通知之,並提出戶籍謄本、該書面證明(如存證信函暨
回執);若已死亡,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三、通知書欠缺甲○○、乙○○、顏新鏘三人之簽章,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