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6年度,2404號
TCDV,96,繼,2404,2007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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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404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甲○○
      乙○○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其中第一順
  位繼承人含子輩及孫輩以下,第四順位含內、外祖父母,以
  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且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
  承人應列於同一繼承系統表中)
二、依繼承系統表所載,被繼承人有一子二女,惟依聲明人甲○
  ○、乙○○之戶籍謄本,其出生別記載分別為三女、四女,
  另顏新鏘之出生別記載為四男,顯見被繼承人尚有其他子女
  ,應通知之,並提出戶籍謄本、該書面證明(如存證信函暨
  回執);若已死亡,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三、通知書欠缺甲○○乙○○顏新鏘三人之簽章,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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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