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聲請具保停止押
最高法院(刑事),台抗字,85年度,197號
TPSM,85,台抗,197,199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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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九七號
  再抗告人 鄭華洲
右再抗告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具保停止押,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
年四月十一日駁回抗告之裁定(八十五年度抗字第一一一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鄭華洲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不服第一審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又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乃再抗告人竟復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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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