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85年度,3026號
TPSM,85,台上,3026,199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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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六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 訴 人
  即 右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方李菁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
國八十四年五月十一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五一七號,起訴案號:台灣
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一五、一一四一六、一一四四一號,移
送併辦案號:同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一○二號、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四三一一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其他上訴駁回。
理 由
甲○○部分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意圖營利,基於概括犯意,於民國八十三年十月五日,在台南市○○街八十五巷五號,販賣價值新台幣(下同)三千元之安非他命予張福得,於同月八日二十時經警查獲,扣得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二公克,及含安非他命殘渣空塑膠袋一個,另空袋十一個;復於八十四年四月初某日,在台南縣永康市,販賣價值三萬元之安非他命一大包予李天德,旋於同月五日下午一時許,經警在同市翰林園賓館查獲李天德涉嫌販賣而持有安非他命,乃循線查獲上訴人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連續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刑,諭知安非他命一包、含安非他命殘渣塑膠袋一個、空塑膠袋十一個沒收,固非無見。惟查:證據之證明力固屬事實審法院職權判斷之自由,惟證據本身如有瑕疵,則在此瑕疵未究明前,遽採為有罪之根據,即難謂適法。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販賣價值三千元之安非他命予張福得,無非以共同被告張福得在警訊及偵查中之供詞為據。然查張福得初於八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警訊時供稱:「八十三年十月五日在家中向甲○○購買安非他命三千元」(見三一九號警訊卷第三頁),旋於偵查中檢察官問以:「賣你安非他命的人是否庭上之甲○○﹖」,則改稱:「他向我借一千元,日期是十月七日,留一點安非他命在我家花圃」(見一一四四一號偵查卷第十五頁反面)。觀其先後供述,一稱十月「五日」向上訴人購買三千元安非他命,一稱十月「七」日上訴人以安非他命抵償一千元借款,兩者顯有歧異,何者方為事實真相﹖先後所供是否指涉同一事實﹖殊非無疑,原審不待究明,即兼採兩次供詞,據以認定上訴人以三千元出售安非他命予張福得,非無速斷。又李天德於警訊中已明白供述:「我替我朋友甲○○綽號大頭之男子分售販賣安非他命」等語(見八十四年度少連偵字第五十四號卷第十三頁),此與原判決所認上訴人出售安非他命予李天德之事實亦有出入。且李天德自看守所傳送予上訴



人之字條、便箋各載有:「我的案情,警方及檢察官處,將東西都推給你,所以日後若有出庭,必須照原筆錄講。東西有秤子、六○‧八公克『安』,……大哥大二支以後也會推說是你的」;「你日後若有出庭,能照為兄的庭訊認了那些東西,感恩不盡」等語,有上訴人提出之字條、便箋在卷可稽。究竟警方所查扣之安非他命是否純屬二人之買賣標的物,或其持有別有其他不明之原因事實存在,亦非無疑。乃原審對於卷內已顯示之上開疑點(參見前述警訊卷第十三頁筆錄),未詳加調查,即遽下判斷,自難昭折服。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原判決關於上訴人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案經發回,關於扣案含有安非他命殘渣之塑膠袋一個,原判決認係違禁物,其理由之敍述似欠明確,附此指明。乙○○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本件原判決依憑上訴人在警訊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與共同被告即安非他命購買人趙振隆侯照南甲○○等之陳述,暨所查扣之聯絡呼叫器四個、空塑膠袋五十個、安非他命十四包等證據,資以認定上訴人有連續販賣安非他命之事實。因而撤銷第一審此部分不當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連續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刑,已詳敍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徒憑己意,泛指趙振隆侯照南甲○○之供述俱屬矛盾、不可採,置原判決之明白論斷於不顧,殊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丁 錦 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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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