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智易字第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晴歆原名黃暐倫、黃蕎瑄、黃芮溱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 年7 月5 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2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尹茜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