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287號
聲 請 人 乙○○
22之
相 對 人 丁○○
3弄2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 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6年3月27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360, 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民國85年2月5日起至民國115年2月 4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甲○○、丙○○。
嗣全部抵押物於民國96年5月25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丁○○ 。而債務人甲○○於民國96年5月25日向訴外人台中區中小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3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 延利息、違約金,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 期限利益。且訴外人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上 開抵押權及債權移轉與第三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又第三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民國96年4月26日將上開抵押權及 債權移轉與聲請人,亦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 ,計尚欠本金5,3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為證。本 件聲請人乙○○為債權及抵押權之受讓人,其聲請拍賣抵押
物,於法並無不合,本件相對人丁○○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 ,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 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文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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