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1117號
TCDV,96,拍,1117,2007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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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11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林王意欣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 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4年1月17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730,000 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1月11日起至民國134年 1月11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林王意欣
嗣全部抵押物於民國94年1月17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甲○○ ○。而債務人林王意欣於民國94年1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⑴ 2,000,000元⑵1,94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 金,清償日期均為民國114年1月21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 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民國96年4月1 4日⑵民國96年3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 尚欠本金共3,94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為 證。本件相對人甲○○○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 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慧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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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