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6年度,140號
TCDV,96,建,140,2007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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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40號
原   告 力祥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原告與被告薛文瑞即百翊工程行與丙○○○○○○○○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薛文瑞即百翊工程行,與被告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被告二人之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上雖記載被告薛文瑞即百翊工程行  之住址為屏東縣屏東市○○路103巷7號1樓,被告丙○○○ ○○○○○之住址則為南投縣草屯鎮○○里○○路339巷13  號,惟經本院向以上地址對被告送達起訴狀繕本,均遭郵局 以應受送達人已遷移不明為由退回,顯見原告於起訴狀內記 載之上述地址,並非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與前揭規定不 符,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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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祥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