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3197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
代替)。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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