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63196號
TCDV,96,促,63196,2007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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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3196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
  代替)。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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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陽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