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8251號
債 權 人 飛特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甲○○即泓順企業社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96年9月2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
,本院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泓順企業社」之記載應更正為「甲○○即泓順企業社」。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應按他 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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