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146號原 告 鴻樺不銹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乙○○人原 告 合毅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甲○○人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複代理人 黃綉鈴律師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複代理人 丙○○被 告 生旺白鐵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複代理人 郭宗塘律師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進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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