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3146號
TCDV,95,訴,3146,2007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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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146號
原   告 鴻樺不銹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原   告 合毅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複代理人  黃綉鈴律師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生旺白鐵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複代理人  郭宗塘律師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進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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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生旺白鐵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樺不銹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毅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