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1202號
TCDV,92,訴,1202,20071018,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202號
原   告 甲玄○
            巷10
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
複代理人  T○○
      甲R○
複代理人  徐永城律師
複代理人  黃秀惠律師
被   告 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公室即林謝驕遺產管理人
      暨F○財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甲e○
訴訟代理人 甲N○
      甲地○
被   告 m○○○
      甲子○
            號8樓
      甲己○
      Y○○
      甲m○○
            17號
      甲申○
      甲酉○
            之1號
      甲午○
      甲甲○
      t○○
      甲乙○
      L○○
      h○○
            號
      甲未○
      n○○
      s○○
            巷2
      O○○
            號3樓
      甲亥○○
      甲壬○
      x○○
      P○○
      R○○
      r○○
      甲癸○
      H○○
      甲Q○
      C○○
      甲p○○
      甲j○○
      甲o○○
      甲丑○
      甲戊○
      甲丁○
      甲丙○
      d○○
      e○○
            樓
            巷47
      甲庚○
      甲l○○
      宙○○○
            號4樓
      甲○○○
      甲辛○
      甲天○
      甲W○
            弄53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宇○
被   告 甲A○
訴訟代理人 甲J○
被   告 l○○
      k○○
      甲t○
      甲u○
      甲w○
      甲L○○
      甲O○○
      甲v○
            號
      甲s○
      庚○○
      辛○○
            45號
      丑○○
      卯○○
      B○○○
            號
      壬○○
            30號
兼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亥○○
被   告 甲K○
      甲H○
      玄○○
      甲E○
      甲D○
      甲G○
      甲F○
      甲C○
      甲I○
      甲B○
      甲n○○
            巷7弄
      甲黃○
      甲c○
      I○○
      甲Y○
      甲b○
      甲X○
      甲Z○
      甲d○
      甲a
      甲P○
      b○○
      甲卯○
            4樓
      a○○
      Z○○
      U○○(兼M○○承
      w○○○
      y○○
      z○○
      i○○
            南巷1
      j○○
      甲宙○
      乙丙○
      甲x○
      乙乙○
      甲k○○
      乙甲○
            2 樓
      甲z○
      甲y○
      甲g○
      甲h○
      甲f○
      甲巳○
      甲戌○
      甲辰○(即林衛台)
      V○○
      丙○○
            弄3號
      乙○○
            3巷1
      甲M○
            八巷1
      D○○○
            號
      辰○○
      甲q○
      黃○○
            3巷1
      甲r○○
      甲U○
            巷13
      S○○
            巷4
      甲S○
            巷12
      v○○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W○○
被   告 o○○即甲寅○承受
      q○○
      甲T○○
            3號3
      f○○
      A○○
            巷9號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p○○
被   告 E○○
      X○○
            12弄
      己○○
      癸○○
      丁○○
      戊○○
      申○○
            之1
      Q○○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c○○○
被   告 地○○
      u○○
            3 巷
      J○○
            3 巷
      g○○
      G○○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K○○
被   告 午○○即子○○承
      巳○○即子○○承
      宇○○即子○○承
      天○○即子○○承
      寅○○即子○○承
      未○○即子○○承
            8號
      酉○○即子○○承
            10號
      戌○○即子○○承
      N○○即甲i○承
            3號
      甲V即甲i○承受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