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銓潤企業有限公司
址設台中市○○區○
代 表 人 乙○○
被 告 甲○○ 56歲民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96年度自緝字第444號,原案號84
年度自字第4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叁佰伍 拾壹萬貳仟零玖拾壹元,並自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之免訴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 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 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許金樹
法 官 陳姵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何淑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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