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20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即李源森) 國民選任辯護人 林偉超律師本件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認罪協商程序,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本院認不宜逕行認罪協商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下午三時四十五分於本院第四法庭中 華 民 國 96 刑事第四庭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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