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2419號
TCDM,96,訴,2419,20071005,3

1/2頁 下一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4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庚○○原名劉仁傑
      乙○○
      己○○
      甲○○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
一二七九三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六八七八號),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一、三、四①③、五②、六①至⑤、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一、三、四①③、五②、六①至⑤、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一、三、四①③、五②、六①至⑤、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一、三、四①③、五②、六①至⑤、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一、三、四①③、五②、六①至⑤、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丙○○前於民國九十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九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 ,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執行完畢;己○○甲○○前因賭 博案件,均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四二九 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均於九十五年九月八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均仍不知悔改。丙○○前因擔任為案外人陳建宏 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之工作(俗稱「車手」),於九 十五年四月十三日為警查獲後(該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 十六年八月十日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二六號判處有期 徒刑三年六月),竟另行起意,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 號「小江」成年男子(下稱「小江」)之邀,加入「小江」 所屬之詐欺集團,擔任聯絡車手成員及彙整款項之工作(俗 稱「車手頭」),而與己○○共同基於意圖自己不法所有反



覆實施之犯意聯絡,自九十五年十二月間某日起至九十六年 五月十七日被查獲時止,加入為「小江」所屬之詐欺集團, 提領該詐欺集團以附表所示之電話詐欺方式,向附表壹所示 之宙○○等人遂行詐騙之不法所得。其分工方式為由「小江 」事先將取得之如附表壹所示之人頭帳戶存摺、印章、提款 卡等物交與丙○○丙○○再交與己○○等人試卡及領取贓 款,己○○並另以每個郵局帳戶新台幣(下同)一萬二千元 、銀行帳戶一萬元之代價向不特定之人收購存摺、提款卡以 供該詐欺集團詐騙、提款之用,待「小江」所屬之詐欺集團 成員電話詐騙成功後,「小江」即指示丙○○進行提領詐欺 不法所得,而丙○○在接獲提領詐欺不法所得指示後,隨即 通知己○○或事先以按提領款項約千分之五至百分之五比例 不等之之代價所招募,同具不法犯意聯絡(各依其加入時間 起,同具不法犯意聯絡),負責臨櫃、操作提款機提款(俗 稱「車手」)之乙○○(自九十六年二月初某日起加入迄查 獲時止)、庚○○(自九十六年四月九日起加入迄查獲時止 )、甲○○(自九十六年四月底加入迄同年五月十一日止) 、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傑」之成年男子(下稱 「小傑」),持如附表壹所示之人頭帳戶存摺、印章、提款 卡(含密碼),前往大臺北縣市等地,以臨櫃或操作提款機 之方式提領詐欺不法所得,己○○乙○○、庚○○、甲○ ○、「小傑」並將所提領之不法所得,均交予丙○○或依丙 ○○之指示,匯往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嗣因附表壹所示之 宙○○等人發覺遭騙後報警處理,而於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 為警在附表貳所示之地點分別搜索、拘提查獲,並扣得如附 表貳所示之物。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花蓮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庚○○、乙○○己○○甲○○所犯均 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 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庚○○、乙○○己○○甲○○五人於警詢、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即被害人宙○○、黃○○、B○○、酉○○、寅○○、 癸○○、午○○、G○○、F○○、丑○○、申○○、張剛 政、H○○○、亥○○、壬○○、鍾大吉、戌○○、未○○



、地○○、D○○、子○○、I○○、卯○○、A○○、E ○○、巳○○、玄○○、J○○、C○○、宇○○、辛○○ 、天○○等三十二人警詢時證述,及證人即共同被告丙○○ 、庚○○、乙○○己○○甲○○五人於警詢、偵訊、本 院審理時相互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提款明細表、照片、扣 押物品目錄表、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甲○○世華銀行存摺 明細、黃厚生郵局存摺明細、李果郵局存摺明細、宙○○等 三十二人匯款資料及遭騙報案資料、存款取款憑條副本聯、 匯款申請書、匯款委託書、提款明細表、監聽譯文一份等在 卷可稽,並有如附表貳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見被告等 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人之犯行均足 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按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 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 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 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 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 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最高法院二十五年 度上字第二二五三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而電話詐騙此一新 近社會犯罪型態,自刊登廣告、收購人頭帳戶、撥打電話實 施詐騙、指定被害人匯款帳戶、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 分贓等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 ,被告丙○○等五人擔任「車手」負責提領詐騙之款項,均 應論以正犯。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 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 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 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一三五號 判例意旨亦可參照。本件被告丙○○、庚○○、乙○○、己 ○○、甲○○與訴外人「小傑」、「小江」及詐欺集團成員 間,就上揭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 犯。而被告庚○○、乙○○己○○甲○○因分別透過被 告丙○○共同依附於「小江」所屬詐欺集團中,共同為該集 團提領款項完成詐欺取財行為,揆諸上開判例意旨,各自其 加入時間起,仍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 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 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



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 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 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臺 上字第一0七九號、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四六八六號、九十 六年度臺上字第一七二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法刪除第五 十六條連續犯規定,修正理由四亦載明:「至連續犯之規定 廢除後,對於部分習慣犯,例如竊盜、吸毒等犯罪,是否會 因適用數罪併罰而使刑罰過重產生不合理之現象一節,在實 務運用上應可參考德、日等國之經驗,委由學界及實務以補 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對於合乎『接續犯』或 『包括的一罪』之情形,認為構成單一之犯罪,以限縮數罪 併罰之範圍,用以解決上述問題。」等語,足見立法者亦深 知各類型犯罪有其本質上之特殊性,非可於連續犯規定刪除 後,逕將所有犯罪行為論以數罪併合處罰。而學理上包括一 罪概念中,關於集合犯之態樣,係指依一般社會通念,特定 犯罪行為具有反覆實施之特性,而藉由法條中客觀構成要件 之行為要素,涵括上開具有反覆實施特性之數個犯罪行為, 僅接受一次刑法之評價為已足。查電話詐欺乃係新近之犯罪 型態,其犯罪型態乃具有集團性、縝密分工性、反覆性、計 畫性、職業性,顯非屬偶而為之的犯罪類型,乃係反覆以同 種類詐騙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此觀實務上 ,在刑法修正前,對於此類型犯罪,乃依修正前刑法第三百 四十條常業犯論處自明。惟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 ,業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刪除,自不得再以該罪相 繩,惟衡諸該種犯罪之習性及社會常情,本即具有反覆實施 之性質,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乃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 為觀念,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尚稱合理。查本件被告 丙○○等五人共同為「小江」所屬之詐騙集團,提領該詐騙 集團以電話詐欺方式,向如附表壹所示之宙○○等三十二人 遂行詐騙之不法所得,詐騙金額高達二千三百零九萬餘元, 而被告庚○○、乙○○己○○甲○○等人亦受被告丙○ ○之邀,各自加入時起,透過被告丙○○共同依附於該詐欺 集團中,共同為該集團提領款項完成詐欺取財行為,業據被 告等人供承明確。準此以言,本件被告丙○○等五人上開犯 罪行為甚屬密集,顯係出於反覆、延續單一詐欺行為決意甚 明,揆諸前揭說明,在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規定廢 除後,被告丙○○等五人所為,核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五人之多數詐欺行為,應論以包 括一罪之集合犯,僅受一次刑法評價。
㈢、被告丙○○己○○甲○○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曾受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之前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 卷足憑,其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均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㈣、爰審酌被告丙○○等五人之前科素行,均正值青壯之年,卻 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為謀取不法利益,竟為詐欺集團從事 提領詐騙款項(車手)之分工行為,本件遭查獲之被害人多 達三十二人,被害金額高達二千三百零九萬餘元,造成被害 人損失不貲,行為殊不可取,惟念及被告等五人犯後均能坦 承犯行,態度尚佳,被告丙○○居聯絡指揮之地位,情節較 重,被告己○○(自九十五年十二月間某日起加入迄查獲時 止)、乙○○(自九十六年二月初某日起加入迄查獲時止) 、庚○○(自九十六年四月九日起加入迄查獲時止)、甲○ ○(自九十六年四月底加入迄同年五月十一日止)等人加入 之時間長短、提領之款項、獲利情形等情節有異,及其等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以資懲儆。
㈤、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一、三、四①③、五②、六①至⑤、七所 示之物,分係被告丙○○、庚○○、乙○○己○○、甲○ ○所有;且均供被告丙○○、庚○○、乙○○己○○、甲 ○○犯罪或預備供其等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丙○○、庚 ○○、乙○○己○○甲○○供承明確,均應依刑法第三 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之。至其餘扣案物品,既 尚無積極證據足認係供被告丙○○、庚○○、乙○○、己○ ○、甲○○五人供犯罪或預備供其等犯罪所用之物,爰不宣 告沒收,附此敘明。
㈥、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 日施行,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 減刑:..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 分之一。」,本件被告丙○○等五人之犯罪並非在九十六年 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是本件即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併予 敘明。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沈慧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FO
附表壹:被害人明細表
┌──┬───┬────────┬──────┬────┬─────┐
│編號│被害人│①被害時間及 │ 被害態樣 │被騙金額│備 註│
│ │ │②人頭帳戶 │ │ │ │
├──┼───┼────────┼──────┼────┼─────┤
│ 1 │宙○○│①96.01.23、 │上網時,經網│計51萬5 │①被害人警│
│ │ │ 96.02.06(2筆 │友提議投資環│百元 │詢筆錄,參│
│ │ │) │球娛樂網,而│(10萬元│警卷㈠p185│
│ │ │②戴俞任所有合作│匯款至指定之│、21萬5 │-187 │
│ │ │金庫彰中分行0063│帳戶內。 │百元、20│②有匯款單│
│ │ │000000000000帳戶│ │萬元) │據3張,參 │
│ │ │、李麗美所有合作│ │ │警卷㈠p188│
│ │ │金庫嘉義分行0060│ │ │-190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 │、張恩綺所有新竹│ │ │ │
│ │ │商銀竹分行052051│ │ │ │
│ │ │000000000帳戶 │ │ │ │
├──┼───┼────────┼──────┼────┼─────┤
│ 2 │黃○○│①96.02.02 │撥打電話佯稱│8萬元 │①被害人警│
│ │ │②殷亞筠所有三重│涉嫌洗錢案件│ │詢筆錄,參│
│ │ │中山路郵局244100│,須匯款至指│ │警卷㈠p195│
│ │ │00000000帳戶 │定之帳戶。 │ │-197 │
│ │ │ │ │ │②有匯款單│
│ │ │ │ │ │據1張,參 │
│ │ │ │ │ │警卷㈠p203│
├──┼───┼────────┼──────┼────┼─────┤
│ 3 │B○○│①96.02.05 │撥打電話佯稱│8萬2千元│①被害人警│
│ │ │②殷亞筠所有三重│涉嫌洗錢案件│ │詢筆錄,參│
│ │ │中山路郵局244100│,須匯款至指│ │警卷㈠p209│




│ │ │00000000帳戶 │定之帳戶。 │ │-210 │
│ │ │ │ │ │②有匯款單│
│ │ │ │ │ │據1張,參 │
│ │ │ │ │ │警卷㈠p214│
├──┼───┼────────┼──────┼────┼─────┤
│ 4 │酉○○│①96.02.09 │撥打電話佯稱│14萬元 │①被害人警│
│ │ │②吳秉宏所有臺灣│個人資料遭人│ │詢筆錄,參│
│ │ │企銀土城分行1426│冒用,須匯款│ │警卷㈠p216│
│ │ │0000000帳戶 │至指定之帳戶│ │-217 │
│ │ │ │。 │ │②有匯款單│
│ │ │ │詐騙所留電話│ │據1張,參 │
│ │ │ │0000000000 │ │警卷㈠p224│
├──┼───┼────────┼──────┼────┼─────┤
│ 5 │寅○○│①96.02.09 │撥打電話佯稱│計150萬 │①被害人警│
│ │ │②吳秉宏所有臺北│涉嫌詐欺案件│元 │詢筆錄,參│
│ │ │富邦銀行土城分行│人頭帳戶,須│(110萬 │警卷㈠p229│
│ │ │000000000000帳戶│匯款至指定之│元、40萬│-230 │
│ │ │、林志嘉所有中華│帳戶。 │元) │②有匯款單│
│ │ │郵政臺中漢口路郵│ │ │據2張,參 │
│ │ │局00000000000000│ │ │警卷㈠p235│
│ │ │帳戶 │ │ │、236 │
├──┼───┼────────┼──────┼────┼─────┤
│ 6 │癸○○│①96.02.09 │撥打電話佯稱│24萬元 │①被害人警│
│ │ │②林志嘉所有中華│涉嫌詐欺案件│ │詢筆錄,參│
│ │ │郵政臺中漢口路郵│人頭帳戶,須│ │警卷㈠p241│
│ │ │局00000000000000│匯款至指定之│ │-243 │
│ │ │帳戶 │帳戶。 │ │ │
│ │ │ │詐騙所留電話│ │ │
│ │ │ │0000000000 │ │ │
├──┼───┼────────┼──────┼────┼─────┤
│ 7 │午○○│①96.02.13 │撥打電話佯稱│4萬4千元│①被害人警│
│ │ │②林約瑟所有臺中│中獎,須匯款│ │詢筆錄,參│
│ │ │郵局太平分行7000│至指定之帳戶│ │警卷㈠p246│
│ │ │0000000000000帳 │。 │ │-247 │
│ │ │戶 │ │ │②有匯款單│
│ │ │ │ │ │據1張,參 │
│ │ │ │ │ │警卷㈠p251│
├──┼───┼────────┼──────┼────┼─────┤
│ 8 │G○○│①96.02.27 │撥打電話佯稱│12萬元 │①被害人警│
│ │ │②台新國際商業銀│中獎,須匯款│ │詢筆錄,參│




│ │ │行00000000000000│至指定之帳戶│ │警卷㈠p253│
│ │ │108帳戶 │。 │ │-254 │
├──┼───┼────────┼──────┼────┼─────┤
│ 9 │F○○│①96.03.09、 │於網路上簽賭│計25萬 │①被害人警│
│ │ │ 96.03.12、 │足球,而匯款│5275元 │詢筆錄,參│
│ │ │ 96.03.14、 │至指定之帳戶│(1萬元 │警卷㈠p256│
│ │ │ 96.03.30、 │。 │、5萬元 │-257 │
│ │ │ 96.04.12、 │ │、9萬元 │②有匯款單│
│ │ │ 96.04.18、 │ │、3萬元 │據7張,參 │
│ │ │ 96.04.19 │ │、5萬275│警卷㈠p260│
│ │ │②楊世強所有臺中│ │元、1萬5│-262 │
│ │ │旱溪郵局00000000│ │千元、1 │ │
│ │ │273068帳戶、張碧│ │萬元) │ │
│ │ │珊所有0000000000│ │ │ │
│ │ │9108帳戶、黃修斌│ │ │ │
│ │ │所有00000000000 │ │ │ │
│ │ │帳戶、卓玉茹所有│ │ │ │
│ │ │聯邦銀行後埔分行│ │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 │、余琇琛所有5222│ │ │ │
│ │ │00000000帳戶 │ │ │ │
├──┼───┼────────┼──────┼────┼─────┤
│10│丑○○│①96.03.14、 │撥打電話佯稱│33萬元 │①被害人警│
│ │ │ 96.03.15 │涉嫌詐欺案件│(29萬5 │詢筆錄,參│
│ │ │②高浩銘所有陽信│人頭帳戶,須│千元、3 │警卷㈠p265│
│ │ │商業銀行00000000│匯款至指定之│萬5千元 │-267 │
│ │ │0000000帳戶 │帳戶。 │) │②有匯款單│
│ │ │ │ │ │據2張,參 │
│ │ │ │ │ │警卷㈠p271│
│ │ │ │ │ │-272 │
├──┼───┼────────┼──────┼────┼─────┤
│11│申○○│①96.03.16 │於網路上填寫│3萬7千元│①被害人警│
│ │ │②戊○○所有龜 │資料,而匯款│ │詢筆錄,參│
│ │ │山郵局0000000000│至指定之帳戶│ │警卷㈠p277│
│ │ │6673帳戶 │。 │ │-278 │
│ │ │ │詐騙所留電話│ │②有匯款單│
│ │ │ │0000000000 │ │據1張,參 │
│ │ │ │ │ │警卷㈠p273│
├──┼───┼────────┼──────┼────┼─────┤
│12│辰○○│①96.03.19 │撥打電話佯稱│計503萬 │①被害人警│




│ │ │②戊○○所有龜山│涉嫌洗錢案件│元 │詢筆錄,參│
│ │ │郵局000000000066│,須匯款至指│(68萬元│警卷㈠p285│
│ │ │73帳戶、林依靜所│定之帳戶。 │、100萬 │-288 │
│ │ │有合作金庫019128│ │元、40萬│②有匯款單│
│ │ │00000000帳戶、許│ │元、50萬│據3張,參 │
│ │ │慧迪所有合作金庫│ │元、70萬│警卷㈠p293│
│ │ │0000000000000帳 │ │元、50萬│-294 │
│ │ │戶、莊宏仁所有郵│ │元、90萬│ │
│ │ │局00000000000000│ │元、35萬│ │
│ │ │帳戶、朱鴻祥所有│ │元、) │ │
│ │ │土地銀行00000000│ │ │ │
│ │ │8671帳戶、白漢駿│ │ │ │
│ │ │所有國泰世華2355│ │ │ │
│ │ │00000000帳戶、曹│ │ │ │
│ │ │聖華所有陽信銀行│ │ │ │
│ │ │大屯分行00000000│ │ │ │
│ │ │8641帳戶 │ │ │ │
├──┼───┼────────┼──────┼────┼─────┤
│13│鍾黃秀│①96.03.21 │撥打電話佯稱│11萬5千 │①被害人警│
│ │金 │②王建雄所有中國│涉嫌詐欺案件│元 │詢筆錄,參│
│ │ │信託商業銀行城東│人頭帳戶,須│ │警卷㈠p300│
│ │ │分行000000000000│匯款至指定之│ │-301 │
│ │ │帳戶 │帳戶。 │ │②有匯款單│
│ │ │ │ │ │據1張,參 │
│ │ │ │ │ │警卷㈠p306│
├──┼───┼────────┼──────┼────┼─────┤
│14│亥○○│①96.03.22 │撥打電話佯稱│2萬3千元│①被害人警│
│ │ │②曹聖華所有陽信│涉嫌詐欺案件│ │詢筆錄,參│
│ │ │銀行大屯分行0060│人頭帳戶,須│ │警卷㈠p309│
│ │ │00000000帳戶 │匯款至指定之│ │-311 │
│ │ │ │帳戶。 │ │ │
├──┼───┼────────┼──────┼────┼─────┤
│15│壬○○│①95年8月間 │上網時,經網│228萬 │①被害人警│
│ │ │②合作金庫海山分│友提議投資皇│4110元 │詢筆錄,參│
│ │ │行000000000000帳│隆娛樂公司,│(10萬元│警卷㈠p313│
│ │ │戶、兆豐商銀豐原│而匯款至指定│、81萬90│-314 │
│ │ │分行00000000000 │之帳戶內。 │67元、54│ │
│ │ │帳戶、富邦銀行岡│ │萬6045元│ │
│ │ │山分行0000000000│ │、81萬89│ │
│ │ │20帳戶、玉山銀行│ │98元) │ │




│ │ │後庄分行00000000│ │ │ │
│ │ │11860帳戶、 │ │ │ │
├──┼───┼────────┼──────┼────┼─────┤
│16│K○○│①96.03.29 │撥打電話佯稱│2萬3100 │①被害人警│
│ │ │②甲○○所有國泰│中獎,須匯款│元 │詢筆錄,參│
│ │ │世華銀行天母分行│至指定之帳戶│ │警卷㈠p317│
│ │ │000000000000帳戶│。 │ │-318 │
│ │ │。 │詐騙所留電話│ │②有匯款單│
│ │ │ │0000000000 │ │據1張,參 │
│ │ │ │ │ │警卷㈠p323│
├──┼───┼────────┼──────┼────┼─────┤
│17│戌○○│①96.04.02 │撥打電話佯稱│3萬5千元│①被害人警│
│ │ │②曹聖華所有臺北│涉嫌洗錢案件│ │詢筆錄,參│
│ │ │縣八里龍形郵局24│,須匯款至指│ │警卷㈠p325│
│ │ │000000000000帳戶│定之帳戶。 │ │-326 │
│ │ │。 │ │ │②有匯款單│
│ │ │ │ │ │據1張,參 │
│ │ │ │ │ │警卷㈠p329│
├──┼───┼────────┼──────┼────┼─────┤
│18│未○○│①96.04.10、 │撥打電話佯稱│計728萬 │①被害人警│
│ │ │ 96.04.11(2筆 │中獎,須匯款│2800元 │詢筆錄,參│
│ │ │ )、 │至指定之帳戶│(5萬280│警卷㈠p331│
│ │ │ 96.04.12、 │。 │0元、8萬│-333 │
│ │ │ 96.04.14、 │詐騙所留電話│元、24萬│ │
│ │ │ 96.04.16、 │0000000000 │元、6萬 │ │
│ │ │ 96.04.20(3筆 │ │元、48萬│ │
│ │ │ )、 │ │元、72萬│ │
│ │ │ 96.04.25(2筆 │ │元、100 │ │
│ │ │ )、 │ │萬元、60│ │
│ │ │ 96.04.26(2筆 │ │萬元、82│ │
│ │ │ )、 │ │萬元、78│ │
│ │ │ 96.04.27 │ │萬元、10│ │
│ │ │②華南商業銀行75│ │0萬元、1│ │
│ │ │0000000000帳戶、│ │00萬元、│ │
│ │ │華僑商業銀行0480│ │25萬元、│ │
│ │ │0000000000帳戶、│ │20萬元、│ │
│ │ │上海商儲蓄銀行21│ │)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 │、台中市第二信用│ │ │ │
│ │ │合作社0000000000│ │ │ │




│ │ │7900帳戶、新光金│ │ │ │
│ │ │控公司0000000000│ │ │ │
│ │ │024帳戶、中華郵 │ │ │ │
│ │ │政公司0000000000│ │ │ │
│ │ │8422帳戶、中華郵│ │ │ │
│ │ │政公司0000000000│ │ │ │
│ │ │7574帳戶、中華郵│ │ │ │
│ │ │政公司0000000000│ │ │ │
│ │ │7808帳戶、復華商│ │ │ │
│ │ │業銀行0000000000│ │ │ │
│ │ │370帳戶、玉山商 │ │ │ │
│ │ │業銀行0000000000│ │ │ │
│ │ │198帳戶、中國信 │ │ │ │
│ │ │託商業銀行406590│ │ │ │
│ │ │001757帳戶 │ │ │ │
├──┼───┼────────┼──────┼────┼─────┤
│19│地○○│①96.04.13 │撥打電話佯稱│6萬元 │①被害人警│
│ │ │②林芳如所有台中│涉嫌洗錢案件│ │詢筆錄,參│
│ │ │市第二信用合作社│,須匯款至指│ │警卷㈠p341│
│ │ │大智分行00000000│定之帳戶。 │ │-342 │
│ │ │097900帳戶 │ │ │ │
├──┼───┼────────┼──────┼────┼─────┤
│20│D○○│①96.04.14 │撥打電話佯稱│29萬9976│①被害人警│
│ │ │②寶華銀行新樹分│協助辦理貸款│元 │詢筆錄,參│
│ │ │行000000000000帳│事宜,須依語│ │警卷㈠p345│
│ │ │戶 │音電話操作,│ │-346 │
│ │ │ │至其戶頭款項│ │ │
│ │ │ │遭轉帳至指定│ │ │
│ │ │ │之帳戶。 │ │ │
├──┼───┼────────┼──────┼────┼─────┤
│21│子○○│①96.04.16、 │撥打電話佯稱│130萬元 │①被害人警│
│ │ │ 96.04.18 │法院人員,須│(30萬元│詢筆錄,參│
│ │ │②蔡進一所有佳冬│匯款至指定之│、100萬 │警卷㈢p353│
│ │ │郵局000000000000│帳戶。 │元) │-354 │
│ │ │920帳戶、蔡朝皇 │ │ │②有匯款單│
│ │ │所有北投尊賢郵局│ │ │據3張,參 │
│ │ │00000000000000帳│ │ │警卷㈠p355│
│ │ │戶 │ │ │-357 │
├──┼───┼────────┼──────┼────┼─────┤
│22│I○○│①96.04.18 │撥打電話佯稱│5萬2800 │①被害人警│




│ │ │②林金益所有土城│中獎,須匯款│元 │詢筆錄,參│
│ │ │平和郵局00000000│至指定之帳戶│ │警卷㈠p364│
│ │ │165233帳戶 │。 │ │-365 │
│ │ │ │ │ │②有匯款單│
│ │ │ │ │ │據1張,參 │
│ │ │ │ │ │警卷㈠p367│
├──┼───┼────────┼──────┼────┼─────┤
│23│卯○○│①96.04.19 │撥打電話佯稱│10萬元 │①被害人警│
│ │ │②劉俊毅所有中國│電話費未繳,│ │詢筆錄,參│
│ │ │信託銀行天母分行│須匯款至指定│ │警卷㈠p371│
│ │ │000000000000帳戶│之帳戶。 │ │-373 │
├──┼───┼────────┼──────┼────┼─────┤
│24│A○○│①96.04.18 │撥打電話佯稱│4萬5千元│①被害人警│
│ │ │②許敦謙所有中和│失竊汽車在其│ │詢筆錄,參│
│ │ │泰和街郵局031172│手上,須匯款│ │警卷㈠p376│
│ │ │00000000帳戶 │至指定之帳戶│ │-378 │
│ │ │ │。 │ │ │
├──┼───┼────────┼──────┼────┼─────┤
│25│E○○│①96.04.24 │撥打電話佯稱│計43萬 │①被害人警│
│ │ │②孫良所有華南商│中獎,須匯款│2800元 │詢筆錄,參│
│ │ │業銀行高雄五甲分│至指定之帳戶│(5萬280│警卷㈠p384│
│ │ │行000000000000帳│。 │0元、32 │-386 │
│ │ │戶 │詐騙所留電話│萬元、6 │ │
│ │ │ │0000000000 │萬元、)│ │
├──┼───┼────────┼──────┼────┼─────┤
│26│巳○○│①96.04.25 │撥打電話佯稱│51萬1千 │①被害人警│
│ │ │②張永文所有彰化│中華電信,稱│元 │詢筆錄,參│
│ │ │郵局員林支局0081│其資料外洩須│ │警卷㈠p389│
│ │ │0000000000帳戶 │匯款至指定之│ │-390 │
│ │ │ │帳戶。 │ │②有匯款單│
│ │ │ │詐騙所留電話│ │據1張,參 │
│ │ │ │0000000000 │ │警卷㈠p395│
├──┼───┼────────┼──────┼────┼─────┤
│27│玄○○│①96.04.27 │撥打電話佯稱│5萬3200 │①被害人警│
│ │ │②許敦謙所有彰化│中獎,須匯款│元 │詢筆錄,參│
│ │ │銀行羅東分行0094│至指定之帳戶│ │警卷㈠p396│
│ │ │0000000000000帳 │。 │ │-397 │
│ │ │戶 │ │ │②有匯款單│
│ │ │ │ │ │據1張,參 │
│ │ │ │ │ │警卷㈠p402│




├──┼───┼────────┼──────┼────┼─────┤
│28│J○○│①96.04.30 │撥打電話佯稱│計54萬2 │①被害人警│
│ │ │②陳偉倫所有臺東│資料外洩涉嫌│千元 │詢筆錄,參│
│ │ │卑南郵局00000000│人頭帳戶,須│(4萬2千│警卷㈠p405│
│ │ │098902帳戶、黃厚│匯款至指定之│元、50萬│-406 │
│ │ │生所有北投致遠郵│帳戶。 │元) │②有匯款單│
│ │ │局00000000000000│ │ │據2張,參 │
│ │ │帳戶 │ │ │警卷㈠p416│
│ │ │ │ │ │-417 │
├──┼───┼────────┼──────┼────┼─────┤
│29│C○○│①96.05.02、 │撥打電話佯稱│計37萬 │①被害人警│
│ │ │ 96.05.03(2筆 │中獎,須匯款│2900元 │詢筆錄,參│
│ │ │ ) │至指定之帳戶│(5萬280│警卷㈠p420│
│ │ │②譚長德所有華南│。 │0元、8萬│-421 │
│ │ │商業銀行士林分行│詐騙所留電話│元、24萬│ │
│ │ │000000000000帳戶│0000000000 │100元) │ │
│ │ │、譚長德所有臺北│ │ │ │
│ │ │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