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5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巷六弄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三
九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所列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壹月,褫奪公權陸年。
理 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 法院與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附表編號一、二所 示之刑,復經本院以九十五年聲字第四二八五號裁定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三月確定。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所示之 犯罪,其犯罪時間,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 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犯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 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恭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孫立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