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6年度,3079號
TCDM,96,聲,3079,2007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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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0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扣押物(96年度執聲字第1790號、95年度偵字第58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 例等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 十日確定,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 扣押物電子遊戲機台十二台(含IC版十二片)及招待券二 十八張,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 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 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 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係於九  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時所新增,其立法理由,乃為免扣  押物無法適當處置,導致檢察官因此減低依職權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意願,爰於本條明定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及因犯  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檢察官得單獨聲請宣  告沒收之規定。此與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係規定「犯罪行  為人」所有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 宣告沒收,而共同正犯,於意思聯絡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 體,團體中之任何成員均為「犯罪行為人」,前開物品,只 要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得宣告沒收,不以必屬於被 告所有者為限之情形,略有不同。且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 五十九條之一關於沒收之規定,係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 案件之特別規定,自應適用前開規定判斷得否單獨聲請法院 宣告沒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抗字第二00號裁定意 旨可資參照。
三、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以九十 五年度偵字第五八六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一年等 情,有緩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且本件經警查獲時並扣 得電子遊戲機台十二台(含IC板十二片)及招待券二十八張 ,此有扣押物品目錄表一紙在卷可按。然前揭扣案之電子遊 戲機台十二台(含IC板十二片)及招待券二十八張,係本件



查獲地點「好朋友釣蝦場」旁鐵皮屋之承租經營者謝承霖( 業經檢察官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有,被告僅係單純在查 獲地點把玩遊戲機台之賭客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 供明,有警詢及偵訊筆錄可稽,則本件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台 十二台(含IC板十二片)及招待券二十八張,係屬同案被告 即鐵皮屋負責人謝承霖所有之物,並非屬被告所有,無從認 定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則依前揭法條 之說明,自難予以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 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思成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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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