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530號
PCDM,106,易,530,2017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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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璟葦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字第911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
理(原受理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960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璟葦於民國106年1月4 日11時30分許,在其所服務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 000號鋒泉螺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鋒泉公司)之品管部門 辦公室內,因細故與同事陳稚錚發生爭執,竟心生不滿而基 於傷害之犯意,持鐵製檢驗器具朝陳稚錚丟擲,致陳稚錚受 有右前臂挫傷、頭部鈍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 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 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 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 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106年6月2日調解筆錄各1 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文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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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鋒泉螺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